“无偿”转让债权规避执行?法院:这招行不通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现实生活中
有些债务人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
逃避法院的执行
面对恶意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
看滨海新区法院的法官
如何准确洞悉真相
让被执行人的计划落空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两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要求由其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并向法院提供内容为甲公司将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赵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上有赵某签字并加盖甲公司印章。经形式审查,法院立案受理该执行申请。
进入执行阶段后
法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
赵某提交的执行依据中显示
其系甲公司工作人员
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该转让为“无偿转让”
这引起了法官的警觉
经查询企业公示信息显示
甲公司存在严重经营风险,存在多起终本案件,被多起案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赵某系甲公司持股百分之二十的股东。
通过对甲公司涉执案件的检索
发现其在本地范围内即有数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数十万元。
综合考虑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价格、
转让方涉诉涉执情况等因素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
甲公司与赵某的债权转让行为
可能在实质上构成恶意串通
损害了甲公司数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遂通知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举行听证,在对赵某及甲公司涉嫌利用法院恶意转移债权逃避执行的事实进行询问后,对赵某进行了严肃训诫,向其告知法院可以视情节对赵某及甲公司处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当庭表示认错悔错,主动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并积极配合将案涉债权向甲公司的相关债权人偿还。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执行人应当对其财产履行维持和保管义务,不得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对财产进行妨碍债权实现的转让、转移、藏匿、毁损等处分措施。
债权转让制度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耍小聪明”,借此非法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存在转移债权等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影响到债权实现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ND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通讯员:陈阳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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