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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2015)|法客帝国

2015-05-01 点蓝字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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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 法客帝国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条文内容为“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本条所称“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应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本条内容条文引述应属笔误,希望《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正式印发前修订。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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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15430




附:新闻稿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为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自20155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通知指出,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通知还指出,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通知还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通知强调,此次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记者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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