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现行有效的2000件司法解释汇总(2015独家完整版)|法客帝国
最高院发布的现行有效的2000余件司法解释汇总
——《中国法源》含300余件法律、600余部行政法规和2000余件司法解释
版权声明&下载说明
一、《中国法源》介绍
关于法源,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均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及判例。本汇编依此收录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制定法及司法案例。在制定法中:关于行政法规,鉴于诸如行政行为合法性、合同效力审查等均依照行政法规,其重要性无可争议,故根据我国实际收录之;对于规章,一方面,其不具有法源意义,另一方面,规章多如牛毛,故本汇编仅仅收录了极少数规章;关于判例,我国虽未确定这一制度,但最高法近年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参照意义,略具判例之功能,亦收录之。收录如下:
1.法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狭义上的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收录建国至今所有现行有效的300余件法律及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正式解释)。对于已经被修正(修改)的常用法律(如1992年的《民事诉讼法》),因相应的司法解释引用的仍是旧法,为了对照查询方便亦收录之,但在目录后标明“[废止]”、“[失效]”、“[被修正]”等字样。对于法条主体为民商法的,收录于“民事法编”之下;对于法条主体为行政法的,收录于“行政法编”之相应主管部门的文件夹之下。
2.司法解释
,(不含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的文件),以及2013后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司法文件。《解释汇编》将司法文件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故“中国法源”亦于司法文件的左上角按此进行标注(如未在左上角标明性质,则属于《解释汇编》未收录的司法文件),其中“司法解释”目录前还有“▲”这个标志。法院可以援引“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司法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但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作为说理的理由引用。
对于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一律不收,但在“附录”中对目录予以列明(可以在“搜索”栏通过“内容搜索”的方式搜索废止司法解释目录)。
需提醒的是,法律、司法解释更迭频繁,编者所收录的“司法解释”有些已经被新法更替,属于默示废止,但最高法并未以文件形式明确废止,故编者仍收录之,使用者应当自行甄别其存废。
3.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狭义上的行政法规系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決定”与“命令”)。
收录建国至今现行有效的600余件行政法规,按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案由进行分类汇编。
4.司法案例
收录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二、几点说明
1.目录标题中,一律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简称为”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在法条正文中均不省略,亦不简称。目录标题前标上法条实施的年份(如[1997])。因此,在进行“目录搜索”时,须输入略去制发部门后的法条名称才可搜索,但进行“内容搜索”时则无须省略之。
2.法条汇编分为”民事法编”、”刑事法编”、“行政法编”、“诉讼法编”、”司法案例”、”附录”六类。每”类”又分为”子类”(部分”子类”下又细分为”子子类”)。以EXE电子书格式汇编之,电子书的左侧为树状目录,点击目录夹名称,在右侧可显示各级目录链接。提请注意的是,有部分法条横跨多个法律部门,因此在多个目录夹中重复收录。
3.文中出现有下划线且字体为绿色者,属于超链接文本,点击可进入。如:物权法(2007)。
4.本电子书最大的优点是进行分类汇编,使用者再也不会淹没在汪洋大海般的法条中。
三、历次版本
(1)2014年9月30日:发布初版,名为“中國灋源”。
(2)2015年2月18日:中国法源201502版。
(3)2015年3月22日:中国法源201503版。
以上诸版本仅在法院内部交流使用。
(4)2015年5月4日:中国法源201504版。
本版始发于网络。
编者: 马永飞
电子书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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