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4个常识问题(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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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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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晓宇[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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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人寿保险保单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个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在拟将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时,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第一,质押的标的是什么?
人寿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上的权利。具体来说,一份人寿保单上的权利分为两种,一是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二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体现的是保单的储蓄价值。通俗地讲,就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满两年就对保险人有一定的债权,不同年限的债权金额在保单上会列明。因此,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金额在某一个时点是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体现的是保单的抗风险价值。通俗地将,就是在发生保单列明的某一保险事故时,保单受益人可以拿到的保险金。因此,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金额在某一个时点是不确定的、或然的。
由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确定性、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不确定性,从担保目的的角度讲,只有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但实践中,由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金额相对有限,不少银行要求贷款人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也列为质押标的。这一方面会增加银行确定放贷比例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催生骗保。
第二,谁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
人寿保险单涉及四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于谁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要根据质押标的的不同,进行区分。
如果仅仅将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由于该权利的持有人为投保人,因此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的是投保人。
如果同时将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则情况不同。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给银行的后果是,当贷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等情况发生时,银行将作为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有权将保单质押给银行的依然是投保人,但投保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对变更受益人的同意。
第三,质押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首先,贷款人需要向银行提供拟质押的保险合同,银行会和保险公司进行核保,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价值。
其次,贷款人须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并在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中写明同意将该保险单质押给银行;在贷款人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的情况下,贷款人还应写明在债权期间内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并提供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再次,贷款人须出具一份《质押保单权益转让书》给保险公司,通知其同意将保单质押给银行,并将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完成这些步骤后,银行会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单质押支付通知书》,并在保险公司止付后,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质押的后果是什么?
人寿保单质押的后果主要有三:
第一,在保单质押期间,保险公司中止投保人行使保单权益。保险公司在此期间,不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变更、解除合同、保费垫交、减保、减额交清、权益转换、保险关系转移、生存保险金领取、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理赔申请等可能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事宜。
第二,在满足质押《保险单权益质押协议书》和《保险单质押支付通知书》列明的条件时,如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质押保险单现金价值降低至贷款本金110%等,银行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保变现,取得这一时点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三,若贷款人同时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质押,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领取债权金额范围内的保险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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