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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附保全保险实务研讨)

2016-05-23 戳蓝字→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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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按:为方便在其他文章中插入超链接关联和援引,我们将陆续单独刊发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特此说明。其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及保全保险的相关问题,也是读者朋友们关注的焦点。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文件的效力及解释,若有更新的,请以最新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


延伸阅读,击→ 与“强制执行”有关的50篇文章(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延伸阅读:


全国首届诉讼保全保险司法实践与操作实务论坛


 

保全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以其“减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正悄然兴起,受到越来越多的法院和当事人(含律师)欢迎,不少地区法院甚至出台专门文件支持该项创新。但由于是新兴产品,在实务操作及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相关人群对该项业务了解不够、该项业务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推展,担保方式的创新优势未能有效惠及诉讼当事人。

 

为破解这一困境,专注法律行业的法律生态平台“LawsGo”决定依托自身平台优势,整合在法院实践、律师实务、保险操作等各界专业资源,发起本次论坛。现诚邀各界人士一起探讨分享,期能促进各界对保全保险业务的认识、促进相关规则和司法操作实践的统一,共同促进这一新型保全担保方式的发展。诚邀您参加!

 

一、活动主题

 

  • 1. 保全保险的业务实质及行业现状

  • 2. 资深法官分享保全保险的司法实务及审查情况

  • 3. 资深核保专家分享保全保险的核保标准、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 4. 资深律师分享保全保险业务操作及全国实践情况

  • 5. 与会者及各界专家深度研讨……

 

二、活动时间

 

2016年5月29日(周日)14:00-17:00(签到:13:30-14:00)

 

三、活动地点

 

北京·内蒙古宾馆(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1号,地铁东四站附近)

 

四、参与方式

 

本次论坛以众筹方式发起,每位参加者费用为人民币198元(公职人员报名价格减半),为提高交流质量,仅限100人,先报先得。文末扫描二维码或阅读原文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28日12:00)。

 

五、部分嘉宾

 

现场主要分享嘉宾至少包括:

 

1.资深法官,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主要执笔人,精通法院诉讼保全保险业务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政策

 

2.核保专家,著名保险公司保全保险业务核保专家,精通保全保险产品设计及核保审查的全部业务流程、标准和规范要求

 

3.知名律师,著名保险公司首笔保全保险业务的承办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与保全保险有关的多篇研究文章

 

4.其他专家,对全国各地主要法院的保全保险政策和操作实践等具体业务有深入研究的法律界专业人士

 

六、报名及合作

 

报名及合作事宜,请联系:Yama,手机:185-1319-3083;微信号: yamacho (附Yama二维码)

 

本次论坛活动由LawsGo发起主办并最终解释

2016年,法律公号如雨后春笋般全面崛起,年初,由著名法律公号【法客帝国】、【海坛特哥】和【尚格法律人】联合发起了“首届法律公众号发展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百余名法律公号公主参加了论坛,论坛结束后,部分公众号联合发起成立了【法律公号微联盟】,联盟成立后经过近半年的酝酿,大家一致认为应联合打造一个全国法律人共享交流的平台,"LawsGo"应运而生。

"LawsGo"致力于成为“连接法律人、服务法律人,法律人学习、交流、互动的专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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