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能否“拨云见日”? — 中美在PCAOB监管问题上取得阶段性进展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近日签署一份合作协议,为中概股避免被强制摘牌提供了可能性。PCAOB计划近期开展实地工作,并将在2022年12月重新评估它是否能够对在PCAOB注册的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其调查活动中获得充分的信息。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和中概股公司面临的强制摘牌风险
202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根据该法,聘用了因所在司法辖区政府的立场而连续三年无法接受PCAOB对其全面检查和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在美上市外国公司,将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定为“被识别公司”,其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进行交易。请参阅达维此前关于该议题的分析《中概股能否柳暗花明?— 美国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解答》、《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后一只靴子”落地》、《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落地更进一步》、《美国证监会推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制定》。
2021年12月,PCAOB首次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作出认定,认为其无法对总部设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于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根据PCAOB公布的数据,该决定影响了15家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于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总市值约一万五千亿美元。截至2022年8月底,超过160家中概股公司已被SEC认定为“被识别公司”。如果这些中概股公司再有两次被作出这样的认定,它们将在2024年受到交易禁令的限制。
中美监管机构的进展
PCAOB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于2022年8月26日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此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在双方多年来就同一议题作出一系列安排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磋商达成的。虽然合作协议内容未公开,但中国证监会、SEC和PCAOB都就其中的关键条款发布了新闻稿和常见问答。PCAOB将合作协议描述为迄今为止其与中方达成的最详尽的安排,强调PCAOB在选择其检查和调查对象时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不需要中方的意见和参与,并且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可根据相应的流程审阅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同时,PCAOB和SEC都充分强调了及时获得完整信息的重要性,谨慎提醒合作协议的签署只是第一步,能否扭转目前不能对相关事务所开展完整的检查和调查的观点,还有待PCAOB对接下来实际合作的效果作出评估。中国证监会确认了双方开展跨境审计监管的对等合作对提高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和促进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说明中方提供协助的范围也涉及部分为中概股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底稿存放在内地的香港事务所。
PCAOB可获取的信息
PCAOB在检查和调查期间是否能获得完整的审计工作文件记录,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跨境监管问题。SEC强调合作协议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扣留审计底稿或遮盖审计文件中的信息,并允许PCAOB向SEC传递信息。对于部分敏感数据(如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数据),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将获得“仅可查看”的权限。
后续发展
PCAOB已经向其监管的部分对象提出了文件和证言要求,并计划在2022年9月派出检查员抵达香港,开始对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工作。PCAOB以文件要求的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提供给PCAOB。PCAOB在未来几个月与中方的合作经验将为其在2022年12月之前重新评估它是否有全面检查PCAOB注册的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以及评估其是否能获得调查所需的信息提供依据。中国方面,中国证监会在今年4月公布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最终版本尚未颁布。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中方与外国证券监管在跨境检查、调查和取证方面的合作,并删除了“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可能将加速规定的颁布,预计将对境外上市申请人和发行人在向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时如何处理敏感信息提出具体要求。同样,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公布了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和证券发行方面的规则草案,预计最终的规则也将包括有关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资格要求和境内程序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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