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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3月21日通过,时隔16年,首次进行修订,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彰显党和国家对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视,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定位,总结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并为器官捐献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体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


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

修订后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示精神,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原则,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加强器官捐献和移植全流程管理。不仅《条例》的名称增加了“捐献”,而且相关条文大幅扩充,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鼓励遗体器官捐献等,充分体现了对器官捐献工作的高度重视。

此外,《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协作和社会参与,为加大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明确红十字会职责定位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推动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工作经验。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其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组织网络和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这将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固化成熟经验做法


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以来,尤其是2010年原卫生部委托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红十字会积极参与、推动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器官捐献之路。

修订后的《条例》依据民法典完善了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将许多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优化器官捐献的工作机制。


综上,《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器官捐献的“中国模式”,标准化器官捐献与移植流程,以及推动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在省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洛阳市中心医院社工部设立专业医务社工,为热衷于器官捐献的爱心人士提供详尽的解释服务。如有咨询需求,请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0379-63892222。感谢您的支持与协助,携手传递爱心,用关爱照亮生命!  


 

 


来源:社工部 田甜编辑:宣传科 樊梦真24小时热线电话:0379-63892222邮箱:lyszxyyxck2132@163.com原创内容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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