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毅微说】第6期: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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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毅微说
第六期
春节是合家团聚、其乐融融的时候,
可小毅最近却并不开心,
让我们看看他究竟遭遇了什么……
今天的《晓毅微说》第六期
就和大家聊一聊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普 法 小 故 事
某地一儿童服装厂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职工们对厂方拟定的每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都表示赞同并签订了合同。合同执行半年以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休息不够,身体疲劳,向厂方提出了不再加班的请求。厂方认为,加班出于自愿,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仅不同意职工的要求,还认为不加班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刘某因此与厂方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裁定该厂与职工所签订的每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两名职工的休息请求合法。
专 家 提 示
休息、休假权的基础来源于休息本身对于每一个人的重要意义。它是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包括生理和精神需要。一方面,人在劳动中的体力和脑力消耗需要通过休息得到恢复;另一方面,人除了职业生活(劳动)以外,还需要有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这些都需要在休息时间进行。
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且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可延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于生产或工作的特殊性,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以周、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平均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定工作时间。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宪法》第43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
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
欢迎大家围绕本期话题在下方留言,
我们下期再见!
— End —
摘自王建华、陈洁等主编的普法专著《画说权利》
审核:陈 洁
校对:曹朱崟
配音:潘 毅 沈 晨
制作: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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