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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栏】我市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警示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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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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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去年,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针对青少年群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团队有预谋地故意寻找、制造事端,依仗人多势众,横行无忌,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拿硬要、无故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校教学秩序和相关区域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受害学生身心。

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18岁的“大姐大”葛某混迹于社会,无固定工作,在社会上结交“殇会”、“土匪帮”等犯罪团伙成员并扩大自己的恶名。葛某依仗自己人多路广、能摆平事情,在嘉兴市青少年群体特别是在校生中渐渐形成势力。在嘉兴市区的几所学校周边,说起“梅姐”葛某,学生们几乎是闻之色变。仅仅因为“心情不好”,便无故挑衅、殴打学生魏某、孙某,致使对方受伤之类的案件时有发生,葛某一伙共无故殴打29人,并造成1人轻微伤、1人轻伤。受害人小周(化名)在被葛某一伙多次欺辱后,被迫成了葛某等人的“提款机”。像这样索要钱财的寻衅滋事案件该团伙共犯事23起,强拿硬要15人的财物,共计价值2万多元,聚众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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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南湖区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10日判决被告人葛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一年到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该起案件的难点有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案件的定性量刑三个方面。”经办案件的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轶群介绍说,“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和抢劫罪暴力取财的核心区别是暴力的程度是否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得不交出财物。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葛某虽未到现场,但其手下成员参与斗殴,并使用工具,故葛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恶势力集团的认定需要三个条件:首先,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恶势力惯常使用的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次,需符合集团犯罪的组织和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最后,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和社会危害要弱得多,但仍需有基本的经济指向性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恶劣影响。葛某一伙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这个案件呈现的特点是,被告人大多为18岁左右的青少年,多受影视剧影响,父母疏于管教,被侵害对象以未成年人为主。“我们也了解过,案件中的葛某就是因与人冲突事件后,想法和性格有了突变,外加法律意识淡薄,从而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朱轶群检察官建议,“要提高该年龄段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同时,学校、社会要加强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欺凌主题活动。作为检察机关一员,也需通过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研究案件发生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广大的未成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


-End-

审核:顾海群 陈  洁

校对:市院公诉部 曹朱崟

来源:市院公诉部 嘉兴日报

制作: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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