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毅微说】第11期丨一时“兴起”偷钱,知错后主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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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背景下
天网恢恢,逃无可逃
不如自首,知错能改
说不定还能减轻处罚
......
今天的《晓毅微说》就和大家来聊一聊
自首、立功者的从宽处罚权
案例或现象
被告人曹某系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西门口村村民。2004年3月15号下午,他在本市矿区梁庄煤矿从事井下作业下班后,趁同事申某洗澡之机,将其存放在澡堂内的衣服盗走,内装现金2140元和价值1440元的手机一部。第二天,曹某良心发现,深感对不起患难与共的失主,于是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物主动退还给同事申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专家提示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犯罪的事实以及揭发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其一,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其二,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其三,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犯罪分子因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行为,对于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刑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链接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68条
-End-
摘自:《画说权利》
审核:顾海群 陈 洁
校对:沈 晨
配音:潘 毅 沈 晨
制作:肖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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