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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嘉检在行动】9条提示,检察官提醒您防范疫情期间合同法律风险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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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检察院不是打击犯罪抓坏人的嘛?怎么还管民事合同呢?

亲,检察机关不仅仅打击犯罪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认为民事案件中裁判不公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不及时或有错误的、诉讼或调解是虚假的,都有权力进行监督。

那合同履行和本次疫情有什么关系呢?

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容易引起相关合同纠纷。为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嘉兴市检察院就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向社会公众作如下提示,一起来看看吧~


01

一般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可以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控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02

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导致已经签订的合同部分或者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准普遍严格,如果疫情及防控措施仅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

03

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例外情形。比如,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或者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乃至“封城”之后订立合同的,原则上不能免除责任。此外,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亦不能免责。

04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明提供义务,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和提供证明是减轻责任、减小损失的重要条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5

因疫情影响导致预定聚餐宴席不能正常消费、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等,建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承担部分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06

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不受影响,迟延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当下社会互联网、移动支付普及,转账、缴费、偿还信用卡欠款等许多电子支付行为早已不必线下办理,新冠肺炎疫情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直接、必然的影响,不会导致借款人还款义务的消灭,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禁止外出、柜台关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

07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非因法定和约定的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解除借款合同;其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延迟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08

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租赁房屋暂时无法使用的,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况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承租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一般不予解除。

09

因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一般可以顺延工期,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延顺工期有争议的,结合签证资料等证据确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一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行政措施会影响施工进度,从而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属于不可抗力。

检察官提醒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尽量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做到有备无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审核:李    越   顾海群

校对:唐永刚   钟    华

供稿:第四检察部

制作:盛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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