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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嘉检在行动】疫情期间,新一波提示来啦!这次又要注意哪些风险?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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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职工

检察官,我们单位到现在还没有复工,再这么下去,工资还会有吗?

B企业负责人

单位可以复工了,但是有些员工不愿复工,人手不够,怎么办呀?


检察官

别着急,先来看看下面这10条提示!

01

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各地采取封闭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职工,企业须保留工作岗位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工单位不得将受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02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

03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04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05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06

在职工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发放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

07

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08

职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09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

仲裁后, 当事人不服裁决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应注意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后勤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使企业平稳有序地进行复工复产。此外,要重视证据的留存,如有争议发生,应当以友好协商为主,互相体谅,共克时艰。

-End-

审核:李    越   顾海群

校对:唐永刚   钟    华

供稿:第四检察部

制作:盛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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