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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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办理
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
(截至3月11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1907件2361人,审查批准逮捕1658件2009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35件178人;受理审查起诉1528件1892人,审查提起公诉1166件1394人,依法不起诉22件27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件12人,起诉17件20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362件451人,起诉334件404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115件137人,起诉78件88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0件236人,起诉51件100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0件23人,起诉7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依法批准逮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起诉8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106件156人,起诉90件14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82件106人,起诉64件80人。
最高检发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
严惩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等5个典型案例。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截至3月9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涉嫌诈骗犯罪3431件3691人,占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
苗生明介绍,最高检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出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谎称筹集善款诈骗,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冒充各类客服诈骗,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等10类疫情期间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最高检向社会发布10项预防建议: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对微信群内发布的收费信息及时核实;警惕先缴费后就业的招聘信息;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缴纳费用的客服信息;对复工复产检查及时甄别,防止不法人员冒充公务人员行骗;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据悉,一个月来,最高检已累计发布五批32件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第五批)
【法律要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对于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专门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疫情防控以来,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此类诈骗犯罪数量大,诈骗分子借机发“国难财”,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治,以震慑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特编选第五批5个诈骗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颜某诈骗案
2017年,被害人鲁某某曾将房屋短租给回国暂住的被告人颜某,两人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虽然颜某在国内和美国均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是经常往返中国和美国,对外声称自己是从美国回来的富商,吹嘘自己及家庭的经济实力,“自己开慈善公司,父亲开运输公司,母亲开公司卖维密胸罩,收入过亿”“家里有专机”“在美国关系很厉害”等。在与鲁某某聊天过程中,颜某甚至吹嘘,2月24、25日要去西班牙参加会议、2月26日要去旧金山参加两个大的会议、5月要去白宫开会、6月要去西雅图开会等。鲁某某发朋友圈介绍房地产融资项目,颜某表示很有兴趣,并声称能搞得定摩根大通的资金。长此以来 ,鲁某某认为颜某是有钱人,能搞得定事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某有意购买一批防疫口罩进行捐赠,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信息。被告人颜某通过微信联系鲁某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货源,可包机运输回国。鲁某某信以为真,并与颜某约定以人民币16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口罩。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人民币16万元,并为颜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9元)作为“定金”。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运抵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让鲁某某继续支付尾款。鲁某某询问运输航班号,颜某拒绝提供,让鲁某某怀疑自己被骗。2月10日,鲁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分局虹桥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2月11日以涉嫌诈骗罪对颜某立案侦查,并在颜某暂住地将其抓获。经查,颜某在收取人民币16万元“定金”后挥霍殆尽,查获其购买的钻戒、游戏机等物。2月12日,公安机关对颜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并于2月14日对颜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闵行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并对部分案件证据开展自行侦查工作。颜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是提出许多极具“迷惑性”的辩解。针对颜某有口罩货源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调取其联系上家的微信信息,证实颜某只是询问货源,并没有订购行为,且与上家素不相识;针对颜某有发货行为的辩解,办案机关通过在DHL官网查询运输单号,证实颜某仅有下单、并没有实际发出口罩;针对颜某资金实力雄厚的辩解,办案机关查询其银行账户,对颜某母亲及妻子电话询问并录音,证实其虚构身份与经济实力。据此逐一排除颜某的辩解,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在认定既遂事实的基础上,追加认定被告人颜某诈骗人民币140余万元未遂的情节,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评价,并在后续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2月1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构成诈骗罪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3月3日,闵行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出示书证、播放录音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拆穿被告人供述不实部分,揭露其诈骗犯罪的本质,同时做到释法与明理相结合,让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经过庭审教育最终认罪,并当庭表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当庭对被告人颜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颜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二
江苏省南京市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被害人余某系南京某实业公司负责人。2020年2月,在接到允许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后,为尽快解决本企业200多名员工和合作伙伴复工后的防护需求,余某多方联系口罩采购未果,导致企业复工陷入困境,后余某通过网络反复搜索口罩供应渠道。2月14日凌晨,余某发现一个微信昵称为“与归”的人在“源头酒精工厂资源群”中发布消息称,其有10万只口罩现货,单价3.2元,须凭复工“红头文件”采购。余某信以为真,当即与“与归”取得联系。“与归”通过微信逐一向余某展示了从业资格证书、厂商资质证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取得了余某信任。经协商,余某以3元/只的价格购进口罩10万只,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定金17万元。随后,余某多次催促对方发货未果,2月16日“与归”失联。2月17日,余某向南京市玄武警方报案。当日,警方在云南省沧源县将“与归”抓获。
经查,“与归”即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9年3月,陈某某在南京某大学就读期间接触境外赌博网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数10万债务。同年10月,其辍学回家后无所事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一夜脱销,陈某某从中发现赚钱“良机”。为更好地取信他人,其要求购买者必须提供复工“红头文件”;并以逃避国家管控口罩价格为由,要求将货款定金打入其个人账户。在收到被害人余某的17万定金后,其立即将10万元转入境外赌博网站。另查,陈某某还以类似方式,诈骗湖北、浙江、广西等地多个复工企业及群众,涉案总金额70余万元。
骗取钱款后,陈某某了解到可能会被判处较长刑期,准备从云南省沧源县逃往境外。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沧源县某公寓将其抓获归案,并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案情。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被害单位是一家小微企业,被骗后不仅无法如期开工,反而损失大量资金,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故重点围绕赃款去向、异地取证、追赃挽损等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赌博账户尚有余款时,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该账户余额提现并扣押赃款6万余元,及时挽回企业损失。案件于2月26日提请批捕后,针对被害人和证人分布较广,疫情期间跨地区办案、制作笔录不便等问题,承办人灵活采取书面审查、远程取证核证等非接触式办案方式,借助网络开展讯问和询问工作,远程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电子签章确认。同时,由于案件被害人散布浙江、广西等多地,对于相关物证、书证,建议公安机关采取跨地区协作办案模式,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相关书面材料,在核实身份并采取保密措施后,快速传送证据,确保及时查清全部犯罪事实。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陈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有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
案例三
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
被告人徐某清案发前在酒吧工作。2月6日,徐某清看到被害人徐某在朋友圈发了一张N95口罩照片后,向徐某询问购买口罩的价格,徐某回复20元一个,徐某清就说太贵了。次日,徐某清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些一次性口罩的照片,徐某看到后询问口罩价格,徐某清开始说2.6元一个,后来徐某说要多买,徐某清把价格降为2.3元一个,并在聊天中吹嘘“生产线也都是一个样子的,检验报告什么都有,我公司就在这边,看见货不满意直接退回来就完事”、“就剩下十几万只”、“几万几十万都吃得下”。此后,徐某清又通过微信转发给被害人相关的口罩照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并谎称自己有个仓库,仓库里还有十几万的口罩。实际情况是,徐某清没有销售和生产途径,仅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有人在推销口罩,遂套用别人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有很多口罩。在被骗取信任后,被害人徐某决定向徐某清购买15万只口罩,并商定分两批发货。2月8日至2月10日,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徐某清共计人民币34.25万元。徐某清收到钱款后谎称第一批口罩因为防疫期间快递公司停工,寄不出来,让被害人徐某等待;之后,又向被害人徐某谎称卖第二批口罩的朋友因为卖口罩被抓进去了,自己需要出去躲几天,并拉黑被害人的微信。徐某清将骗取钱款中的20余万元用于购买某品牌汽车,剩余12万余元案发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徐某。
2月11日,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立案侦查。浦江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官办公室检警信息互通平台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当日提前介入侦查,提出收集被害人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及赃款去向等侦查引导意见。2月13日,浦江县公安局将徐某清抓获归案。2月14日,浦江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徐某清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浦江县检察院审查期间,针对徐某清将大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汽车没有其他退赃能力,而购车合同虽已签订、购车款已支付但车辆尚未交付、徐某清亦未实际使用汽车这一情况,会同浦江县公安局积极与销售汽车的4S店沟通协商,双方解除了购车合同,4S店将购车款退还至被告人账户中。同时,浦江县检察院耐心做好被告人家属工作,督促其筹措资金帮助退出剩余赃款。2月18日,在被告人及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后,浦江县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清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月21日,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徐某清诈骗案,浦江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浦江县检察院代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四
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伍某某原系广州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下旬,伍某某由于沉迷赌博需要资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紧缺骗取钱财的想法。由于伍某某担任医药代表期间添加了大量从事医疗行业客户的微信,加入了多个医疗行业微信群,了解到这些客户有大量采购口罩的需求。于是伍某某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或相关微信群内发布售卖口罩信息,谎称有专门渠道可以购买到N95口罩、KN95口罩和医用一次性口罩,并抓住客户渴求口罩的心理,要求必须付清款项后才能发货。1月23日至2月5日,山东、浙江、安徽等省的11名被害人为购买医用口罩,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伍某某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621301元。伍某某收到被害人支付的全额货款后,均没有为被害人联系购买口罩、发货。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要求退还货款,期间伍某某共退还795400元给被害人,其余货款共825901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4日到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报案。2月9日伍某某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阳春市检察院于当天介入侦查,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和完善证据等建议。2月15日,阳春市公安局提请阳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于2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1日,阳春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伍某某自愿认罪,2月27日,阳春市检察院决定对伍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阳春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阳春市法院3月4日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伍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伍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五
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没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其发现不少中小学开展线上教学,老师和家长缺乏沟通,遂打算模仿网络媒体中报道的行骗方法。此后,李某某先后购买3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并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李某某以“班级群”为关键词大面积搜索教学群,并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在获准加入班级群后,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以缴纳相关网课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事由,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加入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学英语复习QQ群,随后立即将自己的昵称、头像修改成和任课老师相同的样式。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早上九点这个时间段任课老师很少出现,正是他作案的“大好时机”。他在群内以任课老师口吻发布信息称:为保证疫情期间教学质量,教育局将在复课后第三周统一组织校外辅导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为1300元。李某某同时在群内发布微信二维码,要求每位家长扫码付款,有两名家长在诈骗信息发布后不久即添加了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好友。为了达到快速作案、快速撤离的目的,李某某又在微信上扮演负责此次校外教学的辅导机构老师,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孩子班级和姓名,假意为其进行收款登记。两名家长信以为真、打消顾虑,各向李某某转账1300元。收到转账后,李某某按照“小额、多笔、快速”的作案方式,立即删除微信好友并退出班级群。两名家长在继续咨询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从好友名单中删除,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案情通报后,迅速提前介入。经审查发现,疫情期间,李某某使用的多个微信号、QQ号被苏州、青岛、余姚等多地家长举报。经梳理涉诈骗警情,对比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入细节和被害人受骗日期、金额、地区,查实诈骗金额7128元。江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2月份以来李某某所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另有30余笔小额资金频繁流入,单笔金额从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可能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据此向江宁分局提出继续侦查的相关意见。
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广西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次日移交南京公安机关。2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宁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三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加入班级QQ群。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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