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蛀虫”、串通投标…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年度服务民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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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浙江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依法办理了一批涉民营企业案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加强对全省各级检察院的涉企办案指引,并作为对企业界的刑事合规指引。
01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依法保护技术创新 助推出台国家标准
刘某系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该工贸公司生产、销售3756台总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走步机,经职业打假人举报后,该器材被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永康市检察院了解此案后,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发现涉案公司2018年产值1.05亿,是本地区纳税优胜企业,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
办案中,永康市检察院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查,主动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力保护了企业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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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刘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依法惩治伪劣农资犯罪 保护种植企业合法权益
刘某某系河南省某韭菜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刘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疆某韭菜基地购买散装韭菜种子,在未经品种确定及专业质量检测的情况下,将种子分装成“韭宝1号”、“寒青韭霸王F1”、“中绿棚韭王F1”等品种予以销售,并在种子外包装印制编造的虚假标签内容,或将未经分装、不标注标签的伪劣种子销售给浙江平湖、河南永城等五家韭菜种植企业、农户,致使180余亩韭菜滞长,五家种植企业、农户遭受损失41万余元。2019年1月3日,平湖市检察院对刘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起公诉;2月20日,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1万元。
平湖市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引导侦查人员远赴新疆、河南两地查证上游犯罪情况和补正种子质量鉴定意见,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调刘某某家属和被害种植户之间在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方式达成一致。同时,该院还就案件中发现的本地韭菜种植生产问题向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相关部门出台了平湖市地方标准《韭菜生产技术规程》(DB330482/T 021-2019),进一步规范了韭菜选种和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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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温某某、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依法惩治侵权犯罪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温某某原系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离职后经人介绍认识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某,邵某某在明知温某某处于竞业限制期的情况下,聘请温某某为其公司聚氨酯鞋底原液研发负责人。温某某将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私自留存的产品配方、供应商及客户信息提供给现任职公司,并冒用他人账号进入原公司OA系统窃取信息提供给现公司。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温州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利用温某某提供的技术和信息生产聚氨酯鞋底原液产品,并销售给温州、福建等地的鞋材厂。经审计,该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达723万余元。2019年4月11日,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对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邵某某提起公诉。8月30日瓯海区法院判决认定温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某某、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公司判处罚金725万元,对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瓯海区检察院在对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在电子数据中发现了温州某新材料科技公司销售内账,使犯罪数额从侦查机关认定的289万余元提高到723万余元。同时,考虑到涉案两家企业在当地均有较大影响力,瓯海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促成和解,帮助被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3800万元,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邵某某适用缓刑,确保其公司不因负责人被判处实刑而影响后续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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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任某某、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追赃挽损促谅解 风险提示助合规
任某某系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副总经理,陈某某系该公司策划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间,任某某在某房地产项目采用UTF模式销售过程中,向第三方销售团队负责人索取回扣人民币76.8万元,并单独或伙同陈某某收受宁波某房地产项目广告商好处费人民币26.7万元。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检察院对任某某、陈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7月12日,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诸暨市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任某某另有挪用企业活动认筹金7.1万元的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的目的,对任某某、陈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任某某等人将受贿及挪用款项共计100余万元一并退出,取得了企业谅解。案件办结后,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房地产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风险点,向涉案企业发出《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函》,对全市十余家上市公司开展调研,梳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共性问题与特殊法律需求,并以调研报告的形式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为上市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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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林某职务侵占案
打击企业“蛀虫” 维护企业权益
林某系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保卫部长,其利用职务便利,以招聘亲友到公司任职但不参加工作的“吃空饷”方式侵占公司款项10万余元。2019年4月30日,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对林某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7月24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9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民营企业对职务侵占等“内部腐败”问题反映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强烈。滨江区检察院对企业“蛀虫”依法批捕、起诉,并建议判处实刑,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呼声。针对多发高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涉企职务犯罪案件,该院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促使企业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大会,同时,该院以召开案件剖析会、组织旁听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对非公企业从业人员中开展普遍性警示教育活动,促进了清廉高效的经营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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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应某某、赵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依法处理“围标”犯罪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应某某系宁波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杭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起至2018年期间,应某某会同宁波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某、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的王某某,以统筹合作公司标书报价的方式联合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路桥有限公司、杭州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进行串通投标,并约定在中标单位中标后,宁波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跟中标单位分包工程,同时向中标单位支付管理费,向未中标单位支付出场费等,涉及某县境内7个工程,工程量价达10亿余元。公安机关以应某某等42人涉嫌串通投标等罪向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8日,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对赵某某等21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月29日对应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应某某被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鄞州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宁波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伙同宁波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几乎垄断宁海县交通工程领域,浙江省内外其他企业只有通过与他们合作,才有可能承建该县交通工程。这些企业参与串标的原因、程度等都不同,如不加区分,一律起诉,势必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导致企业无法再承建工程,进而造成大批企业员工失业,甚至对浙江省内公路建设领域产生巨大影响。鄞州区检察院最终对参与围标的19家企业的2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本案串通投标发起者应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对涉案的宁波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追加单位犯罪提起公诉,同时,向宁海县公路管理局、宁波市市交通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对全市串通投标有效整顿。浙江卫视等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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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陶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分类处置显效果 打击保护两不误
陶某某系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系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系浙江某路桥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缙云县某国道整治工程项目指挥部就该项目第2合同段发布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公司。缙云县某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三级资质)总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为承接该工程,找到陶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商量借用三人名下的公司投标,同时通过三人联系其他14家公司共同投标,按照统一安排的标价来制作标书,并约定中标后工程交由缙云县某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建设。最终,该工程被陶某某等人联系的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6380万余元的价格中标,并按约定交由缙云县某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建设,工程已顺利完工。公安机关以陶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后,2019年6月28日,缙云县检察院对陶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办案过程中,缙云县检察院了解到涉案三家企业中有两家公司是全市仅有的两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公司,2018年度涉案三家企业共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高达4000余万元。若该三家企业的信用等级因本案被评定为D级,公司至少在2年时间内无法参加投标活动,将会面临倒闭危机,也会对全市交通工程建设企业的发展造成重创,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缙云县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限制打击范围、明确打击重点”的总体思路,将主动提起串标犯意、实际操作串标行为的缙云县某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李某某等单位和个人作为打击重点,以串通投标罪起诉至法院;对联系多家公司共同帮助投标的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等人,因情节较轻,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仅出借资质未具体实施串标行为的其余14家公司,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轻重有别的分类处置,既有力打击了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又有效保障了当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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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朱某某合同诈骗案
个案背后查漏洞 检察建议促治理
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朱某某经事先预谋,以完成小额订单的方式获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户信任,以赊账采购的名义向被害人楼某某、傅某某、王某某骗取了共价值14万余元的布料、拉链、皮革等货物。2019年11月5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义乌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13日,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为了从源头防范市场经营户被骗案件的再度发生,义乌市检察院对近三年来办理的130件合同诈骗案进行检索,发现市场经营户被骗案件达94件,涉案金额1.13亿元,市场经营户普遍存在对交易对手身份核实严重欠缺、赊账交易普遍、合同订立随意、易受高额利润诱惑、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等漏洞。
为此,义乌市检察院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结合在类案研究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市场交易方面的漏洞,撰写了《市检察院关于市场经营户被骗案件频发 交易规则五大漏洞折射诉源治理刻不容缓的报告》,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得到义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高度重视。同时,该院持续推进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与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实施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构建市场信用体系、推进线上统一平台建设、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审核、实行贸易数据动态监管、加强外汇结算账户审查等六大具体举措,构建市场经营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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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陈某某骗取贷款案
服务“三农”保民生 不予起诉促还贷
陈某某系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陈某某以合作社名义,向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福农”贷款,银行对合作社授信额度200万元。之后陈某某以林某某等七人名义,伪造苗木购销合同,由该七人签署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新昌县某物资有限公司、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及陈某某本人等提供担保,贷款发放至林某某等七人的银行卡账户后,陈某某将七人银行卡内的贷款金额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8日,新昌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昌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位于偏远山区,系由村民自愿联合进行合作生产、经营所建立,在案件办理期间仍在正常运营,而陈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所贷款项主要为农村开发房地产,由于政策问题,其购置的土地无法顺利开发经营,导致其资金周转不畅,直接影响其合作社的经营发展。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其经营的合作社可直接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新昌县检察院结合合作社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认为陈某某仍具有还款能力。
为此,新昌县检察院促使陈某某与银行达成以合作社每年产生的固定效益为基础的分期还款协议,从而既保障银行挽回经济损失,又维系合作社正常经营。新昌县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后,新昌县检察院主动跟进回访,现合作社正常经营,陈某某根据还款协议已按时向银行还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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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永嘉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
59家泵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认罪认罚不起诉 企业经营有保障
陈某某系永嘉县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人,2015年6月份以来,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所经营的公司,从温州、杭州等地金属材料公司为永嘉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59家泵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收取票面金额8%至10%不等的开票手续费获利,有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5万至180万不等,总金额达950余万元。公安机关分批将该系列案件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至11月间,永嘉县检察院对涉案的永嘉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葛某某等52名直接责任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5家企业不作犯罪处理(其中由检察机关作绝对不起诉3家,由公安机关撤回2家);对3家企业2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定罪处罚。
案件办理中,永嘉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建议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审查起诉阶段,永嘉县检察院系统分析涉案企业的犯罪情节、追赃挽损情况、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调查评估,同时督促涉案企业补缴税款、落实社会公益服务,最终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涉案59家企业中法定刑三年以下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51家企业、52名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效保障了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随后永嘉县检察院出台《涉案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形成涉企案件办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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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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