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嘉检之声】2019年,嘉兴检察办了哪些有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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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会
2020
嘉
检
之
声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效用的重要途径。2019年,嘉兴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理念,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被各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
本期,小编为您盘点
2019年,报刊媒体上的
“高光”嘉检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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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蚕丝绵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利好》
案
情
概
述
2016年末,桐乡某地卖蚕丝绵的门市部里出现了一批回潮率和含油率指标异常的蚕丝绵。经查实,该蚕丝绵系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添加甘油而产出的伪劣产品。犯罪嫌疑人后被桐乡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后,桐乡市检察院走访了20余家涉案企业以及蚕丝绵生产龙头企业,发布3类5件打击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时向质监部门提出加快蚕丝绵行业标准制定的意见建议,推动国家FZ/T41005-2017蚕丝绵行业标准在2018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案
件
意
义
桐乡市检察院有意识地发现当地蚕丝绵企业所存问题,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帮助蚕丝绵企业吸取经验教训,推动行业标准出台,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诚信经营,保障当地蚕丝绵这个古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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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让金违约金一分都没少》
案
情
概
述
2018年11月,海宁市检察院在审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仅如约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剩余的土地款期满后未缴纳,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经立案调查后,海宁市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针对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主动上门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阐明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意义和不能按时缴纳的法律责任。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这家房地产公司缴纳了2.21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和287万元的违约金。
案
件
意
义
海宁市检察院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持续有力监督,促使巨额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得以及时追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这是自2017年7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以来,依法追回的数额最大的一笔国有财产。该案也被评为全省公益诉讼两周年的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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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查它个“水落石出”》
案
情
概
述
2018年7月,根据浙江省环保部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桐乡市检察院对桐乡某制衣厂违法排污情况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桐乡市检察院查实,该工厂存在违规取水情况,偷水量共计35余万吨,应补缴水费7万余元,且存在偷排污泥水情况,经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确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达83万余元。12月,桐乡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被告单位的罚金、生态环境赔偿费、鉴定费均执行到位,环保问题也已达到整改要求。
案
件
意
义
该案体现了桐乡市检察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激励和倒逼企业自发转型升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该案也是浙江省内唯一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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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跨越2000公里的司法救助》
案
情
概
述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欧阳某某的丈夫周某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周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2019年3月,因周某的赔偿没有到位,欧阳某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于是向嘉善县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调查后认为,欧阳某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嘉兴市检察院和嘉善县检察院决定分别提供司法救助。考虑到欧阳某某位于2000公里外,浙渝三地检察机关通过视频连线,宣读《司法救助决定书》,完成身份及账户核实。当日,司法救助款即汇入欧阳某某的账户上。
案
件
意
义
作为嘉兴市首例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对接的案件,嘉兴检察机关两级联动救助,提高救助金额,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同时,首次通过远程视频跨省联动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科技成果在司法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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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劣质仿冒频现 民企权益怎么保障》
案
情
概
述
2019年10月,某品牌服饰嘉兴分部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反映某网络购物平台出现大量假冒该公司品牌的羽绒服。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他人加工假冒“Balabala”商标商品并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海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受理该案后,海盐县检察院检察官主动来到上海森马产业园,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并面对面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同时,向企业送达了特殊权利义务告知书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到现场作见证。
案
件
意
义
该案件一方面提升了企业的防范风险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好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同时,海盐县检察院积极与企业沟通、倾听企业诉求,体现了检察机关支持民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努力和决心,有助于进一步促成检企良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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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市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警示》
案
情
概
述
2017年7月,沈某在南湖区某酒吧门口被葛某、闫某等人以聚众围堵、殴打的方式抢走现金300元,后又将其一部苹果手机抵押变卖。
南湖区检察院认为在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葛某虽未到现场,但其手下成员参与斗殴,并使用工具,故葛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葛某一伙的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的认定条件,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提起公诉。
案
件
意
义
该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案件。南湖区检察院成功办理该案,对恶势力集团起到了震慑作用,肃清了社会、学校的风气,维护了学校教学秩序和相关区域社会秩序,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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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赖还能乘飞机、坐高铁?》
案
情
概
述
2019年5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王某到平湖市检察院反映:被告褚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多次违反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遂申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平湖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查实了褚某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并向法院正式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对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失信被执行人褚某进行了依法处罚。褚某后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平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
件
意
义
平湖市检察院成功办理案件后又积极宣传报道,扩大了以案释法的宣传范围,对“老赖”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后果,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修复系统漏洞,全方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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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兴天津两地考场上,40多名考生被警察带走》
案
情
概
述
2018年10月,在嘉兴某学院一级造价师考试现场,警方抓获多名组织考试作弊嫌疑人。同时,在天津组织考试作弊的嫌疑人亦被揪出。
秀洲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薛某在法律规定的同一场国家考试中,组织多人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弊,属情节严重;王某等6人明知他人组织考试作弊,仍提供帮助,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于2019年7月依法对这起嘉兴市首例跨省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
案
件
意
义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对意欲实施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保障了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及国家考试制度,向全社会传递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倡导人民群众尊法守法知法护法,努力营造嘉兴风清气正的考试氛围,为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End-
审核:顾海群
校对:钟 华
采编:曹朱崟 盛云洁
制作:盛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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