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贾宇:当前我比较关注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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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谈互联网安全治理
强化数字时代的法治保障
南都:“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进入自诉环节后,浙江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升格为公诉案件,是如何考虑的?
贾宇:按照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来说是自诉案件,也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自己提供证据,要求法院定罪判刑,但检察机关发现,这起案件的危害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范围非法行为。检察机关研究认为,该案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按照刑法规定,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进行公诉。
将本案由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正当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该案,也可以降低受害人维权的成本,降低受害人自己取证面临的困难,也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成本。
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和施暴者,我们通过这样一起案件的办理,向诽谤者昭示了红线所在,为无辜者撑起司法保护伞,也是在落实民法典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规定。
南都:该案也促使公众关注和讨论数字时代互联网领域的行为边界问题,对此您有一些怎样的考虑?
贾宇: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我们当前已进入数字时代,大家越来越认识到,网络并不是完全虚拟的空间。我们的生活、工作都会在网络空间里实际发生,现实空间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也会同样发生,危险性甚至还会被急剧放大。
这个时候,我们认为遇到一些典型问题,要用法治的思维、新的眼界去考量,要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传导互联网领域治理的法治新理念,规制公众的行为,也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这些努力,去引领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建设,强化数字时代的法治保障。这个课题,也将成为我们司法机关一个长期的课题,浙江检察机关将力争在其中有所作为。
南都:从浙江检察机关办案的视角看,网络治理方面还有哪些是需要引起关注的?
贾宇:近年来,浙江政法机关与有关平台齐心协力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成效是明显的。我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假售假、电信网络诈骗等“显性”犯罪活动,特别是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切实予以打击和规制,同时研究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办理了“一元木马网络侵财”“菜鸟裹裹补贴套现”“刷单炒信”“打码撞库”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
此外,我们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的相对比较“隐性”的违法犯罪,有一起案件特别值得注意,该案受侵害的主体是儿童,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获取被害儿童有关个人信息,然后通过某一头部视频平台的私信等功能与被害儿童取得联系,并逐步对被害儿童进行诱骗,最终造成数名儿童被猥亵,检察机关对此提起了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案。应该说,这类案件的办理很有意义。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司法关注,与本案相关的平台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目前正单独或与司法机关协作,筹划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公益行为。
谈民企司法保护
开展涉罪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南都:一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都很注重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工作,请问过去一年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贾宇:民营经济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来说,中央重点强调要实现对于民营经济的依法平等保护。作为检察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比如侵犯民企知识产权的犯罪。
当民营经济涉罪,检察机关现阶段的司法原则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不判实刑的,提出缓刑的建议”。不能因为办理一个案件就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最终损害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保护不是说不惩罚,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不影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2020年,浙江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涉罪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当企业涉嫌犯罪时,检察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暂缓起诉,帮助企业进行整改,比如补税、交罚款,然后监督企业进行制度建设。如果整改之后完全合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从轻处罚的建议,这一举措也深受企业欢迎。
南都:去年全国“两会”,您提交了“关于建立完善预防和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贪腐问题制度体系”的议案,针对这一问题,浙江检察机关还做了哪些探索?
贾宇:为回应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件查处难的呼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部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立案监督专项工作。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重点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加强惩治企业内部“蛀虫”,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已排查案件2000余件,排查出可能涉及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线索30余条。下一步,浙江省检察机关将深入排摸、梳理、化解工作中的难点、堵点,构建多方合作、多方共赢的工作格局,为实现民企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的有效治理提供浙江检察的实践方案。
南都:在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受到关注,请问浙江省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做法?
贾宇: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去年4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浙南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心。
今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我们又添了一张“新名片”——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我们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宁波、温州三个市级检察院以及上城区、海曙区、瓯海区等10个基层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办案组的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专业化、全方位从事知识产权检察综合性司法保护工作。
谈制定《法律监督法》提案
法律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尚有提升空间
南都:今年全国“两会”,您再次提出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请问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有何背景和现实意义?
贾宇: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同时认识到,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知度普遍不高,被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认识不一,法律监督的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当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尚无统一立法,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总体上还比较原则,与实践需求不相适应,影响监督效果和权威,导致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赋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实现。为此,2019年3月,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
南都:请介绍一下议案中关于制订《法律监督法》的基本内容。
贾宇:制定《法律监督法》,要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职责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措施。同时,应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避免出现规范重叠和法条冲突,促进法律之间的有机和谐。
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规定检察机关是对国家法律实施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规定通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纠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司法、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还要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调查权、强制纠正权、建议惩戒权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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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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