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布照明新规!节能要求再度升级
深圳新建建筑将全面迈入“绿色时代”。《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28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绿色建筑法规,全面提升深圳市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行标准,规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
为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条例》还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碳排放建筑名录,确定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准线,对重点碳排放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
《条例》还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超标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此外,还确立了阶梯电价机制,要求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对超限额用电的,实行阶梯价格,倒逼节能减排。
此外,《条例》还有三项看点。
一是明确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及监督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前款规定的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三是违反处罚金额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本次条例因提出了更高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首次第三方绿建等级评估要求、高昂的违反条例成本,堪称最严绿建条例。
在照明方面,《条例》提出照明、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节能指标以及环境指标达标,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等六项要求,规范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管养。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加强全社会节约用电管理,不断改善电力供需状况,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其中明确,广东省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夏季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带头践行绿色节能办公。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办公场所夏季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制热温度设置不高于18℃,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
同时,合理使用照明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人工照明;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人走关灯,杜绝长明灯。
通知要求,严格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管理。加强对景观照明项目审查,从严控制媒体墙、“灯光秀”类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建设超高能耗、超大规模、过度亮化、造成光污染的景观照明项目。
严禁运行单纯展示城市形象的“灯光秀”,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合理控制运行时间和规模,并与用电集中时段进行错峰。
通知要求,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指导用电工商企业积极响应并参与节约用电活动。
通知还提倡用电工商企业主动错峰避峰用电,缓解用电高峰时段供电压力;大力推广使用节电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引导用电工商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高耗电、高耗能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4月1日,北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目标,围绕“强能力、促转型、提质效、重创新、稳供给、增协同、抓改革”7大方面设置了81项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并提出了总投资1866亿元的能源领域重点项目清单,确保《规划》能够落地,而且务实管用。
在照明方面,《规划》中提出,加强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加快实施照明系统、空调系统、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到2025年,完成3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4月1日起实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住建部在2021年9月发布,编号为GB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与旧规相比,公共建筑节能要求相比整体提升20%以上;各类居建要求相比整体提升30%以上。综合来看,此次新规落地将对建筑相关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要点有以下几点:
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覆盖面广
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内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2.建筑碳排放计算作为强制要求
《通用规范》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进一步提升
《通用规范》提高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与大部分地区现行节能标准不同,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现行节能设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4.照明要求全面提升
《规范》对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公共车库、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教育建筑、会展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以及工业建筑等不同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等作了规定,效率要求全面提升。
《规范》还提出,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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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拉丁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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