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最低工资上调,快翻出自己的工资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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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
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了一个好消息
宁海人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啦!!
从上个月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原先分别是1530元与13.8元,与上一次调整相比,分别增加了8.50%和8.70%。
赶紧翻出工资单,看看自己的工资是不是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还有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下……
如果你的收入不到1660元……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所以你如果拿不到1660元,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另外,还有一则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有关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款项。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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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林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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