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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获刑25年 团伙成员和 “保护伞”全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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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高院公布了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张洋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赌博和非法控制交通运输“带路”市场犯罪案被列为典型案例,以张洋为首的19名涉黑团伙成员和沦落成为黑社会性质“保护伞”的执法人员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庭审现场

黑老大化身“董事长” 非法获利上百万

  2015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洋等人以狱友和老乡关系为纽带,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吸毒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张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强、袁恒、陈志明、任易超等人为骨干,以殷超、罗宇祥、赵鑫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拉拢、腐蚀交警、运管、派出所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非法垄断乐山等地赌博市场和“带路费”市场等非法行业,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贿、聚众斗殴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殴打致伤4人,损毁他人财物10余件次,强索12家物流公司和700余人次,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27.3万元。


  被告人张洋等人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工资、购买作案工具、分发躲逃费用、吃饭抽烟、慰问送礼和贿赂、收买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及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等,在组织成员出事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组织的发展与稳定。


  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张洋总体负责,决定和安排组织中的一切事务,直接贿赂相关公职人员和收买拉拢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王彬、向刚强、陈磊等人, 被组织成员称为“董事长”“张总”“大哥”;被告人任易超、袁恒各带领一帮手下负责经营赌场和排除竞争者;被告人刘强、陈志明各带领一帮手下负责“带路”市场敲诈和打砸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逐渐约定俗成了不准吸毒、不准挪用组织收入,违反者被殴打或开除等组织纪律,并建立微信群管理组织收支。


  2014年以来,有关执法部门对运输新车到乐山各4S店的商品车运输车辆,在乐山境内上高速公路实施严格管控。2015年底,被告人张洋、刘强、陈志明合谋共同“带路”,向到乐山的每辆商品车运输车辆收取800元至1300元的“带路费”,使存在超长、超限的改装车辆在乐山沿线不会被交警、运管等部门查处,得以从乐山、眉山顺利上高速公路。对不愿交“带路费”的驾驶员实施追击、堵车、砸车、向执法部门举报等威胁方式,迫使商品车运输车驾驶员、物流公司交纳“带路费”。该组织通过威胁、压制其他带路的竞争对手,逐渐垄断乐山市市中区“带路”市场,向途经乐山的商品车运输车驾驶员及物流公司收取“带路费”共计100余万元。


  2015年10月,张洋、任易超、袁恒、刘强在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各儿烧”烧烤店开设电子游戏机赌场不久后关闭。2015年12月,4人共同商量出资在苏稽镇正街95号门市设置“车王”游戏机1台、“鱼儿机”1台、“翻牌机”5台,并招募谢杰、沈成义、张涛、徐涛为管理人员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兑赌资并管理赌场开支等方式开设赌场。


   张洋等人还有其他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行贿、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等犯罪事实。


拉拢腐蚀执法人员 让其充当“保护伞”

  2015年5月,夹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原小组长陈晓春,在乐山市开展治超的“雷霆行动”期间先后收受以张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送给的9500元现金,从2016年4月至7月,由张洋、陈志明等人带路的55辆“飞机板”等擅自改装车辆从夹江过境,该团伙对每辆车分别收取1300元的“带路费”。


  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聘用交通协管员郑佳、徐孟杰、刘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聘任的十二大队外勤一队副中队长彭勇在张洋、陈志明等人的拉拢腐蚀下,利用手中的权利,纵容以张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非法的乐山商品车运输车“带路”市场,获取“带路费”充当“保护伞”。


  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苏稽派出所原教导员童勇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张洋的请托、贿买,在明知张洋及其团伙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多次与其联系,并指使该所案侦民警王代军、李茂林隐瞒张洋及其团伙开设赌场的事实。童勇、王代军、李茂林身为对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查处职责的公安民警,明知张洋及其团伙进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收受其钱财,甘愿充当“保护伞”,对其包庇、纵容,致使张洋及其团伙坐大成势,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老大”获刑25年

团伙成员和 “保护伞”全遭了

  法院审理认为,张洋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除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为该组织谋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张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强、任易超等18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6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至并处罚金2万元等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所得人民币61.5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供被告人作案的车辆、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游戏机1台、“翻牌机”10台、钥匙,违禁物品及吸食毒品的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张洋等人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该团伙19名成员外,被该团伙拉拢腐蚀并为该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保护伞”也纷纷获刑。


  其中,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某中队原队长李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童勇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王代军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茂林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童勇、王代军、李茂林的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


  彭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受贿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晓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已扣押的违法所得9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郑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孟杰、刘勇犯滥用职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郑佳已退违法所得7500元、徐孟杰已退违法所得6500元、刘勇已退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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