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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黄金饰品盗窃案"宣判 被告领刑8年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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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井研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珠宝案,被告人那马某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满五年,又流窜到井研县竹园镇盗窃珠宝店价值28万余元的黄金饰品,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9年10月14日凌晨,凉山自治州雷波县人那马某某流窜至乐山市井研县竹园镇,在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70元后,发现该住户相邻着一家珠宝店,遂生歹意,盗取门市内足金首饰850克后逃离现场。


被盗现场




  案发后,那马某某将盗取的足金首饰部分销售用于个人挥霍,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26218元。后经鉴定,被盗850克足金首饰价值2889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那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那马某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那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那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徐梓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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