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1-9年的,按照工作年限1年每人每月50元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
该补助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近日,梅州市教育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可获900元生活困难补助。
《方案》指出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是
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
为全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方案》指出,梅州将按照省制定的统一政策,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梅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补助标准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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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1-9年的,按照工作年限1年每人每月50元为基数,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
该补助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目前,我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各镇(街)正紧锣密鼓、协同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把党委、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尽快落到实处。
来源 | 梅州日报、兴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