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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治超站,到底应该建在哪?

2017-01-13 梁勇 中国交通报



  现有超限检测站几乎都设在整个货物流的中、末端位置。Ⅱ类检测站设立明显不足,是造成治超困难和超限车辆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在路面上完善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在靠近货运源头单位的公路上设置站点,拉近源头治超与路面治超的距离,使站点布局更科学合理。





  为啥要建超限检测站,应该建在哪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会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目前情况是,现有超限检测站几乎都设在整个货物流的中、末端位置。这些检测站绝大多数是Ⅰ类检测站,设在干线公路车流繁忙的路段,是货物流通的中间环节或接近完成的路段。而Ⅱ类检测站设立明显不足。实践证明,Ⅱ类检测站缺位,是造成治超困难和超限车辆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在货物源头的物流起始阶段,Ⅱ类检测站缺位现象严重,超限运输车辆在中途或即将到达目的地时才得到治理,这便增加了治超执法工作难度。例如,从内蒙古霍林河运煤到吉林长春,在600多公里的运输途中,至少经过3个治超站点,而2个超限检测站在距长春100公里以内。超限车辆碾压超过500公里,在即将到达目的地时才要求卸载和处罚。所以,有关部门在路面上完善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在靠近货运源头单位的公路上设置站点,拉近源头治超与路面治超的距离,使站点布局更科学合理。


  那么,具体设置在哪些源头单位?从现实情况看,对公路和桥梁设施造成破坏严重的货物和车辆主要有以下几种:煤炭产销场、水泥及制品厂、取砂取土场、各种石料生产销售场所。除上述货物类型外,还包括不可解体的特种大件运输车。只要对上述严重超限运输的货物类型监控好,在其生产和经营场所的临近公路上设置站点,通过车辆检测系统监控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公路,避免桥梁遭到重压。


  在货运源头单位出入路段设立超限检测站后,由于路面站点与源头货运的“零距离”管控,可以路面和源头两手抓,达到两点执法相统一,可使依法治超更为有力。


  如超限检测站设立在临近水泥厂出入路段,该水泥厂的整个运输行为就都在该站的监控之下,包括原料进场和水泥成品出场的运输行为。如果该水泥厂进出货物车辆违法超限运输,那么,就说明相应超限检测站没有履行好职责。这样从管理上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治超的责任更好落实。二是治超的效果一目了然。


  这样也有利于采取综合执法手段。将站点设立在临近货运源头单位的出入路段,实际上形成了源头与路面紧密相联的两个治超场所,在源头执法时,可以采取多种执法手段,如同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运输保障合同、制定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等,保证违法车辆不出场(厂)。


  卸载一直是治超工作的老大难问题,车主和司机宁可罚款也不卸载。从人性化执法角度讲,虽然货车存在违法运输行为,但运输中途或临近终点时要求其卸载货物,无形中增加了装卸成本,执法时很容易遭到车主和司机的拒绝和阻挠。


  按照治超相关规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如果在源头货运单位能够按标准装载,或者将超限的货物原地卸掉,就避免了之后的执法冲突。此外,即使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因为路面超限检测站距离靠近源头,经检测确定超限运输的,也可以要求其返回卸载超限部分货物。同时,由于上路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的损害里程短、程度小,在能够返回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对其减轻或免于处罚,这样对超限运输的车主和司机来说,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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