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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流动性新规发布,三个维度加强货币基金管控

2017-09-02 秦嘉敏 财经



《财经》记者 秦嘉敏/文 陆玲/编辑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共10章41条,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


上述新规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结合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


新规强化了投资者集中度管理,对于委外定制基金给予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 个月,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同时,《管理规定》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做出了专门规定,从三个维度完善规则、加强管控。具体包括,将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控制规模无序增长;区分机构类和零售类货币市场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对货币市场基金设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为严格的流动性指标限制。


华南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一位风控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对基金的流动性都有相关的要求,但主要集中在基金持有一定规模的现金类资产以应对持有人的赎回这一方面。


该人士表示,自从2016年以来,监管机构已经加强了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委外资金投资货币基金,相关托管机构也加强了对公募基金流动性指标的监控,因此市场对新规已有预期。


同时,新规对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设定了持股上限,行业中几家偏好集中持有单只股票的基金公司面临调整。在过渡期内,一些基金持有量较大但整体股本较小的创业板股票可能会受到一些冲击。


截至7月31日,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2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0.68万亿元,开放式基金净值合计9.96万亿元,其中货币基金净值5.86万亿元。


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风险,本质上是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问题。其中,开放式基金由于需要每日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流动性风险是其固有风险之一。


历经近20年的探索,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已经初步建成以法规底线约束为主、以货币市场基金为防控重点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基本满足了行业初期风险控制的要求。但近年来,基金行业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压力日益加大。


但自2015 年以来,行业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压力日益加大。由于股市、债市近年来波动剧烈,暴露出的流动性风险日益严重。


2015 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我国公募基金行业遭受严峻考验,尤以偏股型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表现最为突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逐步暴露,公募基金持仓债券发生违约将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容易引发持有人集中赎回。


同时,2016 年以来大量机构委外资金涌入公募基金,持有人结构高度集中,机构同质化,资金呈现“大进大出”特点,市场突变情况下赎回行为高度一致。2016 年底债券市场大幅调整,机构投资者短期集中大额赎回,个别货币市场基金面临投资者赎回与市场流动性缺失的双重挤压。


金融危机后,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对公募基金监管规则做出较大调整,一是重点围绕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改革,大幅提高风控要求。二是在基金管理人内控层面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


针对新的行业和市场形势及时完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已成为各方共识。


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管理规定》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


《管理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提出底线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强化与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抓紧建立与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控制度与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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