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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说辞自相矛盾?产妇家属集体发声,披露家庭关系……我们越来越接近真相了

2017-09-08 财经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一名产妇从医院5楼分娩中心坠下身亡,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引发全国关注。近日,随着现场视频的曝光,以及产妇多名家属的首度发声,越来越多的核心信息浮出水面,事件真相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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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新闻对此事件的报道(视频主要信息点如下)

2分40秒:产妇丈夫接受采访

4分18秒:院方采访录音,与此前医院声明自相矛盾

5分12秒:产妇姑姑接受采访称:“医院从未提出剖腹产建议”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547yess3q&width=500&height=375&auto=0
  产妇母亲、婆婆接受采访,产妇丈夫曝光与妻子短信聊天记录。


榆林公布产妇坠楼初步调查结果:医院诊疗合规 监护不到位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发生后,榆林市相关部门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9月7日晚间,榆林市官方公布了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调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官方表示,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初步调查,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


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

  • 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 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7日下午,《财经》杂志曾刊文《榆林产妇坠楼至施救间隔21分钟?家属提出院方施救不及时》,披露了该案件的一些细节。


《财经》记者 白兆东 刘思维 实习生 许向阳/文 李恩树/编辑


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下称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出现最新进展。


知情人对《财经》记者披露了产妇坠楼及施救的具体时间点,据所披露材料,从发现产妇坠楼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间间隔21分21秒,家属据此提出“院方施救不及时”。


知情人称,9月3日9时,产妇马茸茸家属、绥德院区代表、绥德县公安局相关人士等在绥德院区召开会议。绥德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绥德院区两名副院长及警务室负责人、马茸茸多名家属等十余人参会。会上,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相关人士介绍了该案调查进展。


知情人称,一段监控视频中记录了马茸茸坠楼和医院施救的时间点。该人士称,反复观看该视频,显示马茸茸坠楼时间是8月31日20时13分29秒,当时医院一位身着护士装的人员看到马茸茸要跳楼,走过去伸手抓了一把,但只抓到衣服,未能成功拦阻。


《财经》记者获取的会议资料显示,会上,绥德警方介绍案情时称,马茸茸坠楼的地方,停放着一辆农用三轮车,她最先坠落到该三轮车挡风玻璃,此后落到地面,现场留下大量血迹。


据上述会议资料及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坠楼的18分钟后,20时31分30秒,两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看到现场后即转身离去。20时34分50秒,6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展开救人。36分42秒,救护车到达现场,开始将跳楼者抬上担架送往300米外的急救中心。


马茸茸丈夫延壮壮目睹了救护人员将马茸茸抬上担架的一幕,他称,不明白应在产房生产的妻子为什么躺在住院楼楼后的血泊里。


延壮壮向《财经》记者介绍,马茸茸第二次被医护人员接回产房十几分钟后,一名护士从产房走出。他问该护士马茸茸的情况,护士回答“里面的人都不知道她(马茸茸)去哪儿了”。随后,马茸茸家属要求进产房找人,被医护人员阻止。过了一两分钟,医护人员出来告知“人找不到了”,于是家属强行进入产房找人,随后,延壮壮从产房所在的5楼一直找到顶楼,未发现马茸茸。


延壮壮回忆,他从楼顶向下找人的途中,接到马茸茸母亲电话,马母在电话里称人找到了,让延到5楼。延壮壮跑到5楼产房,马茸茸的主治医生对他说,“你往下走,人在楼底下”,说完离开。延壮壮下楼,绕着住院楼寻找,看见楼后窗户下,医护人员正在把马茸茸抬到担架上。


马茸茸家属提出,“医护人员发现马茸茸跳楼后,为什么没有马上下楼抢救,也没有通知家属,而是选择叫救护车?如果产房相关人员第一时间报警抢救,在这20多分钟内,有可能两条生命能挽救回来,哪怕大人当场死亡,婴儿或许可以抢救保命。”


《财经》记者就“21分钟”的说法、及该段时间内院方采取的行动,询问绥德院区一位院长,未获回复。


9月7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就“榆林产妇坠楼事件”首次表态。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表示:“我们向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现代快报》采访了坠楼产妇马茸茸的父亲马亚德。这是他首次对外发声。他表示,现在家属方面没在跟医院沟通,他们所做的就是等,就是按法律程序走。


文 /《现代快报》记者 郑晓蔚 邱骅悦


我们有几个疑问没有得到解释


现代快报:您知道吗?今天上午,国家卫计委对这件事作出了回应,对家属,也就是对你们表示了慰问,保证会责成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马亚德(产妇父亲,下同):我还不知道。谢谢。


现代快报:事件有新的进展吗?


马亚德:我们要做的就是等待着。


现代快报:你们家属和医院后来还有过沟通吗?


马亚德:不沟通了,就按法律程序走。我们现在不去医院了,就等结果。我们要去闹,早去了。我们现在就要争取一个答复,不给答复那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我们是要解决问题的,不是要闹事的。


现代快报:之前有过沟通吗?


马亚德:事情发生的时候我在老家,老家不在绥德城里,我是连夜赶过来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


现代快报:经过警方调查,你们的质疑都得到解答了吗?


马亚德:到现在没给我们解释清楚,他们认定不是他杀是自杀,但我们有几个疑问还没有得到解释。


  图为案发现场,窗台上有警方取证过的痕迹


现代快报:哪几个疑问?


马亚德:产妇挺着个大肚子,怎么能从1米13高的窗户跳出去?掉下去的时候怎么是一丝不挂的?他们说之前是穿了衣服,结果掉下去就没衣服了。他们对我们没有这方面的答复。


“到医院要听医院的话,我们都懂”


现代快报:对医院有哪些方面不满?


马亚德:一直没给我们答复,为什么不负责,给我们娃娃造成这个后果?我们家属把活人交给你,你应该保证大人跟娃娃的安全。万一你是医疗事故出事,我们还好接受,但现在是你们没有管理好嘛,对不对?我们把人送来,你(医院)要负一切责任,不能把我们孩子当儿戏耍。


现代快报:医院说跳楼原因是家人不给做剖腹产导致疼痛难忍。


马亚德:不是吧。我听家人说,医院再三反复说,娃娃已经送去了,不需要剖腹产可以生下来。既然他们医生说要剖腹产,我们一定要考虑嘛。不考虑是拿娃娃的生命开玩笑,到医院要听医院的话,人叫剖腹产就剖腹产,人叫顺产就顺产,我们都懂这个道理。 


  监控视频


现代快报:住院前有没有做过剖腹产准备?


马亚德:我们住院前过一段时间就去检查,做B超,B超做完了,医生没跟我们提出什么措施。说娃娃正常,大人正常,顺产。


现代快报:家里谁在跑这个事?


马亚德:我们全家都在跑。


现代快报:方便谈谈你女儿吗?


马亚德:我女儿好得很,又是本科大学毕业,又是党员,活泼善良……


随着更多事实浮出水面,产妇生前的家庭关系成为事件的关键信息。《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到产妇居住的陕西绥德县张家峰村进行调查,披露了诸多产妇生前生活细节。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 周甜 / 摄


文 / 《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周甜


如果妻子马茸茸顺利生下她肚子里的孩子,延壮壮将在30岁来临前成为父亲,有房有车,有一份只要他愿意就能干到退休的稳定工作,他将过上陕西人眼中“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安康日子。

 

谁都不曾料到,2017年8月31日,本应是他儿子的生日,却成了妻子和儿子的忌日。他更没想到,除了亲人离世的悲痛,等待他的,还有网上素不相识的人对他的辱骂和诅咒。

 

马茸茸突然坠楼死亡,带给这个家庭的不止悲痛,还有一系列想不通的谜团。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 周甜 / 摄


“如果连死都不怕,怎么会没有勇气承受生孩子的疼痛呢,那疼痛是和喜悦相伴的啊。”延壮壮的堂嫂孙喜利想不明白。

 

不只是堂嫂,马茸茸的娘家人和婆家人也都想不明白。

 

当天,等在产房外的家属(包括丈夫延壮壮、婆婆、马茸茸的母亲郝英爱,以及丈夫的二姑)先是被告知产妇找不到了,紧接着被告知,消失的产妇在一楼被发现。他们从五楼下到一楼,马茸茸全身裸露,躺在地上。

 

随后,他们被告知产妇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一尸两命。

 

9月4日,延壮壮的大伯延文成作为家属代表,进入太平间。他向《中国新闻周刊》描述了他看到的景象:马茸茸头上裹着纱布,双腿全部断了,左腿大腿部分骨头外露,有一只眼睛还睁着,依然挺着大肚子。

 

身高1.61米的马茸茸,挺着孕肚,忍着产前剧痛,是如何爬上高达1.13米,宽为0.7米的窗台随即坠楼的?虽然目前的调查结论是自主跳楼,但据此前延壮壮对媒体透露的信息。


警方曾告诉他,马茸茸跳下去前,有护士试图拉住她的衣服,但没拉住。这是否是家属在一楼看到马茸茸时没有穿衣服的原因?至今,这些疑点尚无法得到可靠的解释。


和婆婆睡同一张床,婆婆对她很是宠爱


事发一周后,堂嫂孙喜利把马茸茸从微信和QQ好友列表中删除——她是马茸茸在婆家走动最频繁的亲戚,也是马茸茸在绥德最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睡在一张床上。在进入医院待产的前几天,马茸茸还来过她家串门。

 

“嫂嫂,我买了验孕棒,自己查了一下,是两道线,我怀孕了。”八个月前的一天,马茸茸给堂嫂打电话请她到所工作的化妆品店来。当天有款护肤品在搞促销,刚好是堂嫂经常用的品牌,堂嫂来店后,马茸茸当面向堂嫂分享了她怀孕的消息。

 

  吉镇镇张家峰村延壮壮大伯门前  周甜 / 摄


孙喜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马茸茸那天脸上的表情,她至今忘不了,她说无法用语言形容马茸茸当时的那种喜悦。也正是那一天,马茸茸正式向店里提出辞职,经过20多天的工作交接后,马茸茸开始全身心在家待产。

 

丈夫延壮壮工作忙,有时候没时间照顾马茸茸,婆婆便从老家赶来绥德县城,和他们住在一起,照顾怀孕的儿媳。预产期之前两个月,正逢炎夏,因为婆家老家的村里住的是窑洞房,冬暖夏凉,马茸茸想回村里避暑,婆婆就和她一起回去住了50多天。期间,她和婆婆住一间房,睡同一张床。婆婆对她很是宠爱。


同村的人说,在他们村,媳妇在家中地位很高,延家更甚。公婆记得马茸茸的生日,会给她包红包,这也是村里的习俗。2017年除夕夜,也是马茸茸在延壮壮家过的第一个春节,公婆给她包了一千元的红包。孙喜利说,她结婚15年来,从没收到过婆家的除夕红包,“挺羡慕马茸茸的”。

 

堂嫂的婆家是延壮壮的大伯家,马茸茸经常来串门。大伯家门前有一个近五百米高的土坡,马茸茸挺着八个多月的大肚子,一个人上坡下坡,除此之外,她也经常从村子的一头走到另一头,全程5公里,这是她锻炼身体的方式。

 

马茸茸一直在为顺产做准备。因为堂嫂之前根据自身经验告诉她,顺产恢复很快,剖腹产后疼痛更严重。但是,他们也不是非顺产不可。如果情况不允许,她和家人都同意配合医院剖宫产的建议。据堂嫂介绍,这是陪伴马茸茸待产的家人在产房外和医生商量过并提出的。

 

当初嫁给延壮壮,就是看中他人老实


从绥德县城到吉镇镇张家峰村,需要一个小时的车程,村子偏远,沿途山路蜿蜒,那个地方出租车师傅都不愿意去,因为偏僻到回程时几乎拉不到乘客。

 

延壮壮自己有车,虽然不是什么好车,隔三差五,他就会开车和老婆马茸茸一起,从绥德县城回自己村子探望父母。

 

延壮壮今年29岁,专科毕业,去西安工作过几年。大约6年前,经亲戚介绍,他开始在绥德县一座大厦做安保维修工作,水管坏了,电梯出问题了,都归他管,这份工作没有周末,但一个月有四千块的收入,在绥德县,这个收入已算不错。延壮壮在绥德县城一个中等偏上的小区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房款用他的积蓄加上父母务农积攒的钱,全额付清,房子一直空着,为了方便,也为省钱,他和妻子马茸茸住在他单位附近。

 

“乖”“老实”,是看着延壮壮长大的长辈及平日里走动频繁的堂哥堂嫂对他的一致评价。“话不多,不会说好听的话哄女娃娃。”在堂嫂眼中,延壮壮是那种农村典型的老实人,不太会说话,只会用行动表达感情。延壮壮和马茸茸经常来他们家串门,她记得有次马茸茸在她家躺床上睡着了,延壮壮拿了条毯子轻轻给她盖上,她在一旁看着,觉得很温暖。

 

马茸茸和延壮壮所生活的村子离得挺远,当地有专门给年轻人介绍对象的媒婆,他们就是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的,认识一个月后就结婚了,在当地这算是闪婚。堂嫂记得马茸茸对她提起过,决定嫁给延壮壮,就是看中他人老实。此外,不爱说话,微胖,也符合马茸茸对另一半的期待。马茸茸是大学生,党员,这是村里七八十岁的老人都知道的“了不起的事情”,马茸茸结婚之前,在榆林工作,给小孩子辅导功课,2016年2月和延壮壮结婚后,离开榆林,到了绥德,也几乎切断了她以往的交际圈。


  吉镇镇张家峰村 周甜 / 摄


堂嫂记得,马茸茸对她提起过,已经给孩子起好了名字,但事到如今,叫“延浩宇”还是“延宇浩”,她已经模糊了。“她嫌壮壮起的名字不好听,这是她起的,有文化的人起的名字就是不一样。”此前,他们已经得知马茸茸怀的是男孩儿。

 

延壮壮是家中长子,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马茸茸家中兄弟姐妹有五人,三人夭折,剩下她和一个弟弟,如果他们的孩子活着,这将是双方两个家庭中降生的第一个孙辈。

 

9月7日晚,榆林市官方公布了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调查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官方表示,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经初步调查,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无论是对伦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讨论均是有价值的。尽管死者家属和医疗机构仍各执一词,但就目前掌握基本事实而言,从民法角度,家属医院双方均需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为《财经》杂志撰文,探讨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文中指出三个核心问题:


一,自我决定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自我决定权,是《民法总则》最新规定的权利。


该法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民法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


自我决定权,作为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具体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自我控制与支配,使权利人针对自己的人格发展要求,做自己权利的主人,决定自己的权利行使,实现自己的人格追求。


因此,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支配自己人格利益的一般性权利。


《民法总则》把自我决定权的含义进一步扩大,概括成权利人对自己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具有自己决定的权利,极大拓宽了自我决定权的适用范围,使这一抽象权利具有了更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自我决定权的基本内容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通过支配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要求,实现自我价值。


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


实际上,自我决定权正是产生在医疗领域。21世纪初,日本一个判例确立了患者享有自我决定权,医生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不能自主行使自我决定权,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2009年,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借鉴了这一经验。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权利主体的自我决定权,特别是规定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自我决定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当个人享有自我决定权时,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一自我决定权的义务人,都必须保证自我决定权人的权利实现。


因此,自我决定权的义务内容,就是权利人的所有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自我决定权人依照自己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侵义务。


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义务人,只要干涉了权利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干预民事主体按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就违反了自己绝对性的不可侵义务,构成对自我决定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医疗领域,患者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或者剥夺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存在违反上位法问题


榆林产妇跳楼自杀事件中,谁拒绝了产妇的剖宫产意愿成为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这三层规定中,问题出在第一部分,即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之所以做出“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疾病中,关系到自身的重大利益,患者有可能无法做出关键性决定,因此增加了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要求。


这样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违背。


首先就是《民法总则》第130条的规定,尽管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时并没有《民法总则》,但是尊重民事权利主体个人的意愿,是我国民法的一贯原则。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专门针对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第一部分内容也与这一规定相违背。


虽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在前,《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后,可以谅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


但民法基本法在作出新规定后,国家行政法规却没有及时予以修订,使各地医疗机构仍然执行违背国家民法基本法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规定的行政法规。


这就形成了在国家民法基本法确认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他人不得干涉,以及确认“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患者自我决定权的法律保护规定之后,医疗机构仍然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错误规定,不能够直接适用有关规定患者自我决定权的民法基本法的规定,仍然坚持必须经过患者的亲属以及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的做法,干涉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侵害了民事主体的自我决定权。


这样的行政法规内容应该进行修改,与其上位法即民法基本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医院对待产产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榆林产妇坠楼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假设最终的调查事实证明,确实存在死者亲属拒绝产妇要求采取剖宫产手术生产的行使权利要求,尽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作为依据,但家属仍然违反国家民法基本法规定的行为,干涉了产妇的自我决定权,对造成产妇跳楼自杀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假设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后,医院未遵照产妇意愿实施,仍在寻求家属的同意,医院至少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这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过于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不执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忽略了《民法总则》对自我决定权的最新规定,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对于待产的产妇,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进行特别护理,但产妇却在产房里脱离医务人员的护理,跳楼自杀,具有过失。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医院对于待产的产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就目前情况而言,双方各自都有不同的主张,还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权责认定尚待真相进一步揭开。


来源:本文综合自《中国新闻周刊》《都市快报》《财经》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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