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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整改“收网”:明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清除违规者

2017-12-14 龚奕洁 张威 财经

57号文显示,检查内容包括账务系统、资金流水 42 31407 42 13305 0 0 8873 0 0:00:03 0:00:01 0:00:02 8870、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线下营销和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财经》记者 龚奕洁 张威/文 袁满/编辑


P2P网贷整顿工作进入整改验收阶段,各地P2P公司终于迎来大考。


12月13日,《财经》记者获悉,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7号文),启动验收,并将对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财经》记者获得的57号文显示,检查内容包括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线下营销和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各地要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13日上午银监会组织地方金融办和银监局,以及互联网金融整顿小组的相关负责人召开了视频会议,对验收工作进行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业内争议的资金存管银行的问题,57号文附件中并未强调“属地化”,而是强调了“通过互金协会测评”。一位接近监管的机构人士透露,对银行测评后会实行 “白名单”制度。


备案制将启动


57号文表现出对整顿工作的重视,要求各地成立由金融办、银监局、人行分支机构及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验收专班。


上海某P2P公司高层对《财经》表示,上海金融办要求明日开会,或为传达整顿验收工作。而在此前,上海地区已有过两次检查“模拟考”,机构亦根据检查结果做了改进优化。


《财经》记者亦分别从北京、上海、深圳地区的P2P公司处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有关会议传达的通知,这或与地方的具体验收方案尚未出台。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存量P2P机构提出了一年的整改期。过去的一年来,各家P2P公司都奋斗在“合规”之路上,停发大额标的产品、完善信披、规范宣传等的整改动作不断。但截至今年8月份却并没有整改验收与启动备案制的消息。在整改延期的情况下,何时启动备案制成为多家公司关注的焦点。


57号文明确了一些时间节点与备案对象范围:


一是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但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对于依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如果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57号文要求各地方予以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资金存管或迎 “白名单”制度


57号文的附件中,对当下一些业内争议的具体问题予以解释说明。给予了明确的统一认定标准。包括对债权转让的合规方式进和认定、破除风险备付金提取制、资金存管银行不强调属地化、叫停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等。


资金存管情况是P2P监管的重要标准,但此前各地存管银行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属地化”的争议。57号文表示,要求机构应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并未提属地化的要求。


某接近监管的机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对银行测评后会实行 “白名单”制度。


在此前为了便于监管资金流,一些地方监管文件(征求意见稿)中对存管银行有属地化要求。例如,上海要求要在该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深圳则要求须是在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但机构反应,因为存在较大争议,因此也没有落实要求过。


但业内机构普遍对“资金存管属地化”问题有异议。北京一家P2P公司高管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当初与某外地城商行建立资金存管对接系统,所耗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都很高,并交纳了相关托管费用,如果要求属地化,那么对于机构来说成本过高。


11月28日,网贷整治办与互金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指出存在“各存管银行标准不一、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不利于专项整治验收整改及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次首批测评对象为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且已存在上线网贷机构的商业银行。


57号文还提到了业务外包和机构分立问题。在P2P强监管信号释放以来,许多P2P公司进行了业务拆分,尤其是将资产端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等的名义拆出。而57号文指出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原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验收管理。


57号文对于“债权转让”的合规进行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7号文认定“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资债权转让”为合格;而对于类资产证券化、项目拆分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理财产品对接等的债权转让认定为违规。


此外,57号文明确了提取风险备付金与P2P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禁止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规模;鼓励引入第三方担保。这意味着,57号文对P2P打破刚性兑付提出了硬性要求。


(《财经》记者李德尚玉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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