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减税红包到底有多大?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王晓霞 财经 2018-11-05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五项扣除采用定额扣除方式,大病医疗采用据实限额扣除方式;六项扣除的扣除范围、力度超预期



《财经》记者 王晓霞/文  王延春/编辑


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如何扣、扣多少,个人收到的减税红包有多大?谜底揭晓。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了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六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力度超预期。扣除方式上,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五项扣除均为定额扣除,大病医疗为据实限额扣除。具体为:


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均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标准扣除定额依次分别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首套住房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且租房的,区别不同地区每年扣除9600-14400元(每月800-1200元)不等,赡养老人扣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在受教育期间每年定额扣除4800元(每月400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年度可扣除3600元/年;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的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可按照实际超出金额扣除,每年最多可扣除60000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表示,征求意见稿总的精神是切实减负、改善民生,既照顾公平,也考虑了执行时的可操作性,简便易行。比如,赡养老人没有分赡养一个老人还是多个老人,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完美的扣除方案必然十分复杂,需要个税纳税人提供或税务部门核查的信息很多,实际执行时会给纳税人带来过多负担,征求意见稿力求在公平和便利之间求得平衡,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坦言。


纳税人具体可享受的扣除项目因人而异,单身人士至少可以享受住房相关的一项扣除,上有老下有小且有首套房贷的人士则可能享受更多扣除。六项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两者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每项扣除均有一定适用范围。如:子女教育扣除适用于纳税人3岁(含)以上子女从学前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期间,具体扣除年限与子女的受教育年限一致;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适用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偿贷期间,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非独生子女应与兄弟姐妹分担每年24000元的赡养老人扣除额度,可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每个子女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


住房租金扣除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唯一一个区别地区给定不同扣除定额的项目。承租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位于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位于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相比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能给个人减多少个税,是大家更为关心的问题。举个极端的例子: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30万元的个人,有2个3周岁以上正在受教育的子女,自己正就读在职博士,需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自身是独生子女需独立赡养父母,个人当年负担了75000元符合扣除要求的医药费支出。那么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和金额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俗称的起征点)60000元/年、子女教育2*12000元/年、继续教育4800元/年、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年、赡养老人24000元/年、大病医疗60000元,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5200元,当年需要缴纳的综合所得个税仅为9000元。若没有专项附加扣除,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他只能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年,综合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元,当年需要缴纳的综合所得个税为31080元。


有人质疑个人所得税设置专项附加扣除过于复杂,认为直接提高起征点更为简便易行。一位业内资深专家对此回应说,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不同负担人群间税负公平,另一方面从国家治理顶层设计角度长远考虑,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个税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推动民众有序遵循税收法律进程。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也会为下一步深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离不开公安、民政等十多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或协助核实相关信息,如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学籍信息等,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提高扣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很强的征信系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建议,全国人大应考虑出台相关立法,规范部门和区域间信息共享权利义务关系。


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财政部官网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向财政部邮寄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 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需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用户正在看

刘鹤表态,一行两会集体维稳市场,A股应声大涨!“历史大底”来了?

突发!中国恒天董事长张杰被查,十年操盘千亿资产,业内评价“有野心”

股价暴跌60%!董事长疾呼:天理何在?发兜底声明相信刘主席,股票涨停了

赵丽颖冯绍峰“官宣” 大婚致微博宕机!网友:威力不亚于两家上市公司合并

股民别慌!刘士余称春天不远,深圳市政府百亿救市,董事长哽咽致谢


监制  |  李勇    责编  |  曾会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