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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婉婷为涉案3.5亿母亲"喊冤" 中纪委:境外不是资产转移的天堂

财经 2020-10-05

整整6年,曲婉婷一直在找机会替母亲“申辩”,一边说“相信中国法律”,一边又称“自己的母亲是英雄”。



近日,歌手曲婉婷的一条微博动态,激怒了网友。


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原任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等罪名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批捕,所涉金额高达3.4985亿元,一审时检方曾建议死刑。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曲婉婷(右)及其母亲张明杰(左)

整整6年,曲婉婷一直在找机会替母亲“申辩”,一边说“相信中国法律”,一边又称“自己的母亲是英雄”。

一众网友暴怒,把她骂上热搜首位。


这条博文目前已经关闭了评论区,但从转发一栏足见网友之愤怒。


张明杰被捕后,曲婉婷除了在社交媒体上称自己每日以泪洗面,在庭审前发新歌号称思念母亲以外,身在加拿大的她6年里从未回国探望母亲,也因此被网友戏称为“云孝子”。


更有人指出,正义的确终将会到来,但曲婉婷不配说这句话,她的母亲手里沾满了下岗工人的血泪。


曲婉婷事件回顾

曲婉婷是因为2014年的一首歌曲,《我的歌声里》被大家熟知,但她这一家的成就,背后却是踩着东北人的血泪。

曲婉婷16岁赴加拿大留学,在此前的报道中,她曾表示曾经差点和妈妈断绝关系,因为小时候张明杰逼着她学钢琴,长大了又逼着她学商科。
但两个人关系再差,张明杰还是为其支付着昂贵的生活费和学费。曲婉婷就读的是圣力嘉学院,是加拿大最大的公立高等教育学院,一年学费高达15万元。因为不喜欢商科,曲婉婷当时也一直在做自己的音乐。
而当时张明杰每个月的工资,不过数千元。

后来母女关系和缓后,曲婉婷来哈尔滨开演唱会,奈何票房惨淡,为了帮女儿挣面子,张明杰还“请”开发商们为女儿的一部分演唱会票房买单。


一个简单的公务员母亲,能做到这个地步吗?显然,并不能!那这些充足的资金是从哪儿来的?

网友们一定还记得《人民的名义》大风厂事件中的“高小琴”,参考的原型之一就是曲婉婷母亲张明杰。


现实中,张明杰的手段,比“高小琴”更可怕。

2009年,道里区政府决定对净资产为负值的原种场进行改制,张明杰出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将原种场整体打包至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标的底价为616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张明杰与同案被告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王绍玉及哈尔滨市东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奇共谋后,在《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讨论稿中加入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由张明杰以多种理由蒙蔽原种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在已被加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内容的《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

2009年8月,原种场最终由东江公司以标的底价购得,而东江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其后,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张明杰命原种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公章等证照交予东江公司有关人员。

利用主管征地的便利,骗取近3.5亿征地款,是张明杰被指控最严重的一项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1年间,张明杰利用其作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主管农村征地工作职务之便,与王绍玉及魏奇共谋,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过程中,虚构原种场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的事实,骗取征地款共计3.4985亿元。

(图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

2011年年中,东江公司把原种场地块中50公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哈尔滨先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发置业”)。

这只是一次从左口袋转移到右口袋的腾挪。先发置业的最大股东是哈尔滨黎华家居装饰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魏奇。

2011年6月,张明杰的二哥、曲婉婷的二舅张明喆,受魏奇邀请,出任先发置业副总经理。张明喆的儿子、曲婉婷的表哥张宇,同时进入该公司工作。

在这前后,王绍玉进入先发置业,出任总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王绍玉代表张明杰,与魏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益均分。2014年9月23日,张明杰被带走的第二天,王绍玉也被调查。

(图源:电影《钢的琴》)

原种场进行改制时,一共有146名退休职工和420名在职职工。按照改制协议,东江公司要与全体自愿上岗职工签订3年劳动合同。然而东江公司拒绝聘用原种场职工,给出的遣散费也着实微薄。一名工龄近20年的原种场老职工,收到的遣散费不足两千元。

究其原因,公诉机关披露,张明杰在主管原种场职工安置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由转让方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而是同意将6160万元违规转入由东江公司实际控制的以原种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并由受让方东江公司负责发放职工安置款,致使其中110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

(图源:电影《钢的琴》)

在2016年的报道中,连续七年举报张明杰的哈尔滨原种繁殖场职工李长告诉媒体,从2009年改制至今,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直未交。

张明杰许诺员工会被返聘也没有实现,遭到解聘的员工中有一人因患病无医疗保险治疗,最终上吊自杀。

原种场原本有自己的锅炉房给职工宿舍区供暖,2009年改制之后,锅炉房废弃。职工们买不起蜂窝煤,在每年1月平均最低气温零下24摄氏度的哈尔滨,只得以烧碎煤度日。自来水管在低温下纷纷冻裂。家里有老人孩子的,只好投亲靠友。

张明杰用自己并不需要的这1000万,生生毁掉了600个无辜的家庭。

为什么曲婉婷被骂?

曲婉婷真的没思考过,张明杰的这些钱从哪里来吗?恐怕未必。

她曾在一次校报的采访中透露,妈妈是自己童年时的英雄:“她是一个勤奋的人,她给了我能得到的最好生活,不管她是如何得到。”

此时恰好是张明杰被捕后不久,本来这次采访并没有涉及她妈妈,是她主动提出来,又加了最后一句。

自母亲受审后,曲婉婷常住在加拿大温哥华,相关消息寥寥无几,但时不时会在微博上,为母亲发声“喊冤”。

她在2017年3月的一条微博中还要求网民在法庭未给予审判结果之前不要落井下石,杜绝造谣。


2019年春节将至,她又在微博上再度提起此事,称自己无比痛心。


当时这条博文,很快被网友骂到关评。今年1月29日,曲婉婷转战国外社交媒体,称谴责她的网友都是“无知的血口”。

而“孝顺”的曲婉婷,除了给自己妈妈喊冤,这些年在加拿大都做了什么?

有人从曲婉婷的社交账号上看出,母亲前脚刚被抓,曲婉婷后脚就和温哥华市长谈起了恋爱,游山玩水,吃香喝辣,秀恩爱到飞起。


有人考古曲婉婷的微博发现,在她妈妈被带走的大半年里,曲只在2014年11月的时候发过一次想妈妈,但是后面配了自己的新歌宣传......

最新消息:中纪报发声

今天(2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歌手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案引发关注 境外不是资产转移的天堂》,以下为全文(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歌手曲婉婷在微博发文,引发关注。有网友对其隔空喊话:“母亲被羁押后6年不敢回国一次,却在国外用赃款逍遥自在,这就是你的孝心吗?”据悉,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曾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罪被羁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舆论关注此事,正是因为人们痛恨腐败分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义之财,满足亲属子女奢靡生活。现实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财产转移到境外,随时准备“跳船”,这样的领导干部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与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必须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为其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向海外转移财产
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

今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红通人员”、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调研员(正处级)海涛回国投案。海涛于2013年1月外逃,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他在退休前十年就违规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配偶子女均已加入外国国籍,是典型的“裸官”。

“裸官”,是指配偶移居国外,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干部。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携款外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早早做了“裸官”,向海外转移财产,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妄想逃避法律的惩罚,过上开豪车住豪宅的“天堂生活”。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落马后,被曝出在美国拥有豪华别墅,妻儿均已移民海外,成为名副其实的“裸官”。图为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

对于最终目的是出逃的腐败分子来说,将大量资产转移到海外是外逃的基本步骤,也是其外逃的基础和目的之一。“百名红通人员”之一肖建明,在担任国有企业云锡集团董事长期间,涉嫌在国内收受大额贿赂,并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在云锡集团境外投资企业冒领数额不菲的薪水。外逃之前,肖建明还通过各种手段安排主要关系人移居海外,并在海外购置了房产,自以为已经“铺好后路”。

同为“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莫佩芬,其出逃也早有预谋。2007年至2011年,莫佩芬在担任浙江省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采用虚假发票冲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资金,并将丈夫、女儿共同受贿部分所得转移至国外账户。

“裸官”更容易无所畏惧地贪财

“‘裸官’未必是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为贪官,因为他没有后顾之忧,更容易有无所畏惧的贪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这样评价“裸官”。对于配偶、子女定居国外的“裸官”而言,为支付家属在境外高额的生活开支,也更可能贪污受贿。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处心积虑送往国外后,通过各种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认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败,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8年。在文民的诸多违纪违法行为中,便有他出于“爱子之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为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女儿在墨尔本购置房产之举。同时,他还以其女儿名义,通过非正常业务流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存在新加坡华侨银行,用以规避名下财产。

广东省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向境外亲属转移资产的行为则更加疯狂。在他将怀孕待产的妻子移居香港后,“没有了后顾之忧”,便开始大肆收受贿赂,通过地下钱庄疯狂洗钱,至案发前,共向境外转移资产9200万元港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妻子女儿居住等。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
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

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

“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属于境外存款,应当如实申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如,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

不止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裸官”进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最终被调整岗位。

2017年,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完善了报告内容,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

“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对于“裸官”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他同时建议:“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加强对公职人员
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

“裸官”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正是因为一些“两面人”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妄想“内外通吃”,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种“两面人”的存在,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以文民为例,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近20年间,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36套房产,却没有被发现查处。

对此,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

“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细化申报事项,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邓联繁说。

“建议加大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例如建立公职人员向境外大额汇款行为的监测报告机制,监测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金融部门一旦发现他们有大额汇款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专家表示。

让境内赃款“转不出”
境外赃款“追得回”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成为“裸官”,不仅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我在国外没有一分钱资产,搞‘制裁’不是白费劲吗?当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100美元,以供其冻结之用。”

8月7日,美国财政部对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11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除了涉及签证、服务与商品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冻结在美国私人财产。对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的回应十分硬气。

在把人看紧、把门关死的同时,我国追赃力度正持续加大,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

2014年8月29日,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在江西上饶开庭审理。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当时还在国外,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的2953万元资产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这场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宣告我国追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

据统计,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

2020年继续被列为“追赃工作年”,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涉案财产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切实把腐败分子盗窃人民的财产如数追回、还给人民。

来源:封面新闻(ID:ihxdsb)综合自中国纪检监察报、观察者网、澎湃新闻、新民周刊、凤凰网、新京报、新浪微博

本文不代表《财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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