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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员体检不得不说的一些事情

2016-04-25 薛船长 信德海事



关于船员体检不得不说的一些事情 ----读叶镇藩船长“也谈船员体检应该去哪?”有感

 18731123日由于国际间疫病流行,上海海关税务司向北京总税务司赫德汇报,将委派医官詹梅逊登轮检查世界各疫港来船以保护本地公共卫生。自1873年起,上海海关开办检疫业务,1894年迁到外滩海关新署。中国政府在193071日上海建立全国检疫管理处,伍连德任第一任处长。伍连德这个人很了不起,1919-1920年东北霍乱继以鼠疫大流行,疫情的扑灭,伍连德居功至伟。已批露出来的资料,他曾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提名。

    之后,中国卫检再也没有一位如此层次的专业人士居于领导位置。

沦落到如今,出现中国海员两次体检、两次抽血、卖菜的一天3次肛检等等异象绝非偶然,也不可推诿为胥吏所为,甚至说卫检领导刻意为之,某种程度也有失偏颇。

 

1、改革若顺势而为,事倍功半

 

    《孟子》有言“虽有智慧,不如乘势;虽有鎡基,不如待时。”改革虽说有攻坚一说,但很多时候需要乘势,也需要等待时机。

    1898年戊戌变法时康梁提出废科举,面临非常大的阻力,根本改不下去,后办京师大学堂,1902年由张謇开办第一所师范南通师范学校开始,各地设立师范学堂,广泛进行小学教育,读书人有了出路,到1905年取消科举,基本没有阻力,水到渠成。

    改革的时机有时稍纵即逝。《2006海事劳工公约》国内履约时,就应明确船员体检一个部门执行,若海事局负责履约,那《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应同时废止。若由卫检部门履约,那就由卫检按公约要求做好履约整改。绝不应出现多头管理的乱象。

 

2、为何卫检出现强烈反弹

 

    为何出现总理强压都不见效的现象?没解决好出路,导致你死我活的斗争。行政,很多时,不是凭“老子有枪”就行的。1930年江苏如皋县长刘昌言经常下乡,带回的可不是土特产,每次都带回几颗人头,悬挂城楼示众,有人说其杀良冒功,一次下乡没杀到人,一发怒从监狱拉出8人到南门外处决。这的的确确是发生在我身边的历史,也不过相隔数十年,后来的历史证明如此高压与恐怖效果也不明显。

    在民智已开的社会,对百姓、对下级官吏不是剿、也不仅是抚的问题,而是经过适当的程序,最低层次,在法律上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高些层次在宗教上,在传统儒家学说上,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孔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真正意思是群众赞同的,就要执行;群众不理解的,就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可能是断句有问题,这句话很多人有误解。

    有亲友从卫检领导岗位退休,记得十几年前,谈起卫检改革时,淡淡然地说,卫检是一正二副,动植检是一正三副,商检是一正六副,合并在一块,卫检没有主导权,商检路子野。对船舶来说,打交道的基本还是卫检。在亲友及其同事以身作则下,这个省的卫检还不算离谱,没有出现如北方某些港口卫检垄断供伙食,连船东买青菜也不让的丑事,也没怎么看到象南方某些港口卫检非得说食品盒装菜不合格,一定要用食品袋装,并处以罚款的丑事。逮着蟑螂就象发现金矿的丑态当然在第三世界国家屡见不鲜。

    对于船员体检,我觉得卫检坚持不懈的的一个原因是那么多原先给船员做体检的人怎么办,我估计有近千人,并不仅是为了收每人几百元的体检费。改革方向是建立小政府与原先已越做越大的政府里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形成的矛盾不可调和。本人在“”与“只能是待到国家养不起城管之时”两文中有详细阐述。

 

 

3、缺乏司法救济渠道

 

    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不是你的权利,船员、船东需要的是法官裁决,哪怕不公平,稳定的判罚让所有人知道该怎么做,连道理都不敢讲,红头文件只能沦为胥吏上下其手的工具。最近十多年,争取企业权益上,有发言权的国有企业是缺位的。李克麟当上海远洋总经理时,就与宁波卫检对薄公堂,挑战过《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对李克麟个人的臧否我不置可否,但对于其愿意抗争,我佩服之至。

    公司的叶镇藩船长写的《也谈船员体检应该去哪?》一文,批驳卫检许剑鸣先生《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很容易看出,卫检系统官员对法律、对国际条约的理解比远洋船长要差一个层级。卫检系统已沦为了一个封闭、固化的系统,与当今法官、检察官无力与律师对抗一样,动物园的狼怎么能与野生狼相抗衡。大记者杨海鹏先生认为,与89年之后,越来越少的精英进入体制有关。我认为,是与传统有家国情怀的文人秉持的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戮 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 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 等等传统儒家理念有直接关系, 这方面儒家传统与圣雄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有相似之处。当然,也有说法,御用文人如夜壶,需要时拿来用用。体制祭出的利器是“老子有枪”, 前文我论述过,有枪,用途不大,相反倒行逆施,出来混的很可能以后会还,作恶的人鲜得善终。

    在国有企业不愿意与卫检抗争,当然可能也有类似如边防对国企船东的收买之类的因素,对于船东、船员最厉害的枪其实是行政不作为,也就是你不按我说的办,我不给你船离港,也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最狠的还是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法院还不会受理。

孟子说“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古代的明君、昏君都不肯让农民失去时节,现今的公务员动不动就不让船开航,可见堕落到何等程度。

 

4、根源在于立法水平根不上去

 

    在古代,人治社会,官员的个人素质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着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统治成效。然而当今西方社会,对官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并不十分高,也就是庸才是可以当公务员的,但是,那必须有高素质的议员来把关与臧否。中国与发达国家官员素质差距或许不明显,但是议员素质相差何止千里。

    我想对于《2006海事劳工公约》在中国的履约,如果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做准备,交由人大常委会表决,绝不会出现今天这么多故事,更不会出现总理压也压不住的现象。

    近读史,发现晚清体制内有很多优秀官员,很多体制外的优秀人才也能为体制所用。1902年朝廷任命刑部右侍郎沈家本、四品京堂候补伍廷芳负责修法。这是很有意思的组合,沈家本是律学世家,父亲长期任职刑部。伍廷芳生于新加坡,后留学英国攻读法学,获大律师资格,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现在很多法律基础就是那时候打下的。

放在现在法律框架下,要不要两次体检,交由法官裁决即可,对于乱行政,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其实很容易厘清!叶镇藩船长已写得很清楚了。

今天社会,法制比民主更为重要,要避免滑入菲律宾的深渊,数年过去,菲律宾马京达瑙省安帕图安家族屠杀五十人,一人都没被判刑,只有几个人在牢房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新加坡的制度由李光耀律师设计,一样高效廉洁。

 

当前社会主导的矛盾是:建立小政府的改革方向与业已越大做强的政府里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的矛盾!



 20141012日《新民晚报》

 见《孟子.公孙丑上》,鎡基的是指锄头。

 《如皋县文史资料选辑》19814月刊,P96-97

 《论语.泰伯》

 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2v590.html

 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1aolw.html

 详见: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11/id/17884.shtml

 详见: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M4NTEzMw==&mid=202696967&idx=1&sn=57ed54be30c6cef7be9ce7af515facc5&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注解同上

 《论语.公冶长》,意思为:国家太平时,不会倒霉;国家混乱时,不会坐牢。

 《论语.公冶长》,意思为:国家太平时,就聪明,国家混乱时,就愚笨

 《论语.泰伯》,意思为:治世中,贫贱就是耻辱;乱世中,富贵也是耻辱

 《论语.宪问》,意思为:国家太平时,可以当官;社会黑暗时,当官就是耻辱

 《论语.宪问》,意思为:治世中,言谈正直,行为正直;乱世中,行为正直,言谈谦逊

 《论语.卫灵公》,意思为:国家政治清明时,他就出来做官,国家政治黑暗时,他就藏而不露地隐居起来

 针对国企船东不用办户口薄而言

 《孟子.梁惠王上》

 马勇《中国历史的侧面》P8.





附文1:


也谈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


------叶船长


  本人近日有缘拜读了许先生于2014年3月3日发表于“中国质量新闻网”上的《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一文。通读全文,笔者认为许先生试图阐明中国船员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必要性,船员所持《海船船员健康证》和对应的检查标准对船员的健康保护不足,要求中国籍船员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符合国际卫生条例和海事相关国际公约,是对船员的关爱。何况,部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已经可以同时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了,因此,船员体检还是去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本人八十年代从海事大学毕业之后,先是在海上工作16年,从实习生到船长,后又从事船员管理工作十余年,对于船员体检及船员健康的重要性深有体会,对于多年以来围绕中国船员体检和健康证书问题也深有感触。在此与许先生商榷。

 

  首先,我们不妨循着许先生文中的思路,从国际相关公约上去寻找答案。

 

  许先生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规则A.1.2.1款“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将在海上履行的职责”,并认为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B部分中提到的“国际性导则”即为“经2010年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进而得出“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的结论。

  

  从许先生的文章可以看出其对于海事相关法规以及法规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存在原则性的错误。STCW、SOLAS和MARPOL作为重要的海运国际公约,早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之前就已经生效。STCW、SOLAS和MARPOL都是公约层级的国际法规,而非“国际性导则”。我国也早已经批准加入了这三个公约,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批准加入《2006海事劳工公约》。

 

  相信,许先生文中提到的“国际性导则”应为IMO于2013年1月9日发布的《海员健康检查指南》(STCW.7/Circ.19 《Guidelines on the Medical Examination of Seafarers》)。该指南取代了ILO/WHO于1997年发布的指引《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Pre-sea and Periodic Medical Fitness Examinations for Seafarers》。

 

  尽管该“国际性导则”在《STCW CODE》中已经明确提及,并且在《STCW CODE》 中明确要求“Parties, in establishing seafarer medical fitness standards and provisions, should follow the guidance contained in the ILO/WHO publication 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Pre-sea and Periodic Medical Fitness Examinations for Seafarers, including any subsequent versions,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or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STCW CODE Section B-I/9.2)”,许先生却吝于一读这份真正的“国际性导则”而匆忙得出“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的论断。

 

  诚然,无论是《STCW》还是《2006海事劳工公约》中所要求的海员健康证书,都包含了许先生所指的“适岗体检”的内容。然而,IMO,ILO和WHO对于海员健康的关注,却不止于狭义的“适岗体检”。

 

  在前述2013年公布的指南的引言中,就明确指出“Seafarers are required to undergo medical examinations to reduce risks to other crew members and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s well as to safeguard their personal health and safety.(STCW.7/Circ.19, Part I –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即要求船员进行体检包含了(1)减低其他船员的风险、(2)船舶的安全操作(即许先生所论证的“适岗体检”)和(3)保障海员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等三方面的目的。

 

  另外,在指南中,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根据《2006海事劳工公约》和《STCW‘78》及修正案要求的海员”。(STCW.7/Circ.19引言部分第二段)。

 

  该指南中,还规定了《船员健康证书》应该包含的内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的医生资格认可、被检查人员的隐私保护、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医生的指引等方面。

 

  在指南第三部分对从事海员健康体检医生的指南附录E中,对于性病、HIV阳性等在ICD-10 (WHO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0th version)中的传染性疾病给出了明确的检查指引。同时,还考虑到对于没有包括在附录E中,但是体检医生可能遭遇的其它疾病的处理原则,要求认可体检医生需要根据其专业分析来判断被检查人是否适合海上工作。根据这个指南,对于诸如H5N5、非典、埃博拉病毒等可能尚未列入ICD-10的传染性疾病患者,体检医生仍然可以根据其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由上可见,海事相关国际公约中,并非将海员健康体检局限于狭义的“适岗体检”,而是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身体适任要求、公众健康和海员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与《STCW》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确保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海员体面劳动的立法主旨是一致的。

 

  对于许先生文章中提到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规《国际卫生条例2005》, “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中文版《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2条 目的和范围)。不难看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宗旨在于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该条例是各国对国际口岸实施检疫控制的重要依据。无线电检疫(Radio Pratique)作为“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已经被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港口检疫机构所采纳。然而,浏览《国际卫生条例2005》全文,并没有找到能够支持要求船员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的条款。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许先生得出的“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的论断是对国际法规断章取义的结果。无论是《STCW》、《2006海事劳工公约》还是其所涉及的《船员健康检查指南》对船员健康要求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国际法规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是合适的、也是充分的。

 

  其次,让我们与许先生一起,从国内有关法规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目前,国内部分港口卫生检疫机构对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不认可其持有的《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2条的规定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根据该实施细则,对于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也就是说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也是合法的!

 

  目前能够从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共有127家医疗机构(其中质检总局隶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约占三分之一)。这些医疗机构的资质,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也符合实施细则中“县级以上医院”这一医疗机构资质的标准。这127家医疗机构及主检医师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再次,从《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节点来看,其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功能不应被过分夸大。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是在船员上船之前就要求体检并签发的,检查时间节点在中国公民出境之前。上船之前持有的证明书怎样能够证明其是否在境外感染了传染病?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生真的必须具有未卜先知的神力才行,否则,怎能在一个中国公民还没有出境之前就能够知道他(她)是不是在非洲感染了疟疾,是不是已经治愈?更何况,许先生作为检疫系统工作人员,难道连疟疾的潜伏期通常为7-30天都不清楚吗?

 

  无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既符合国际法规的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健康证明这些基本事实,夸大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时对所谓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功能,有意混淆卫生主管机关在口岸实施卫生检疫、防控传染病的职能与针对尚未出境的中国公民的健康检查之间的本质区别,为强制要求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寻找理由实则是不可取的。这些所谓的理由必然是牵强附会的,是经不起推敲的,也必然得不到船员的支持。

    

  第四,我们再看看许先生所指的部门利益,到底是哪个部门?

 

  在船员双重体检问题上,我们所看到的是卫生检疫部门要求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系由卫生检疫系统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检查并签发证书,而且只有其才能体检和签发,社会上的合法医疗机构,都不具备《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资格,其中部门的垄断利益不言自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是由交通部海事局认可的社会医疗机构(也包括卫检系统在各地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负责进行体检并签发证书,由主管机构加以监督。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专门为船员体检开发的软件、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无偿提供给认可的从事船员体检的医疗机构使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杜绝了部门设租和寻租的可能,因此,受到了广大海员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欢迎。

 

  第五,《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不被国际认可,在国内港口也只针对中国籍船员

 

  自从1994年《STCW78/95》公约履约开始,中国籍船员就开始遭遇双重体检问题,至今已经存在20年。由于当时国际上对船员健康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没有严格的规定,有中国特色的以《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代替《船员健康证书》就成为多年以来的习惯做法。实际上,在此次中国准备《2006海事劳工公约》履约之前,就已经发生多起中国籍船员持有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由于其仅仅能够证明证书持有人适宜于国际旅行而不被船旗国和港口国认可的案例。遗憾的是,各船公司、船员外派公司和船员由此而发出的声音并没有引起重视。

 

  而在《2006海事劳工公约》生效之后,维持了近20年的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无论从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证书式样、隐私保护、无法网上实时查核等等),都已经无法满足公约的要求。为了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中国船员必须持有符合国际法规要求的《船员健康证书》。目前情况下,国内港口卫生检疫部门专门针对中国籍船员检查《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对于到达中国港口的他国船员则仅仅查验其是否持有根据国际相关法规签发的《船员健康证书》(目前中国籍船员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在所依据的国际法规和体检标准上,与其他非中国籍船员所持有的《船员健康证书》等同)。也就是说,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签发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除了供船舶停靠国内港口时,供港口卫生检疫部门查验之外,已经别无它用!

 

  体面工作、平等就业,避免国籍、宗教、肤色、性别歧视,是《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立法主旨。卫检机构仅仅针对中国籍船员要求必须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已经存在了对中国籍船员的国籍歧视,明显与《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最后,许先生还多少有些危言耸听

 

  《海船船员健康证》的管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海员体检标准为交通部海事局于2012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和2012年9月20日颁布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两份部颁文件。

 

  许先生在文章中认为“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紧接着以艾滋病和疟疾作为例子说明:“有此可见,针对传染病的体检十分必要,也是保证船员健康和履行海事公约的职责。船员的家属如何能放心自己的亲人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而患者却不知自身患病,如何能知道在非洲感染的疟疾是否完全治愈,但是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并且很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也已经开展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减少了船员的反复奔波。”

 

  作为一名在海上工作多年的老船员,对许先生文中“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的文字描述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这是对船员这一职业的侮辱,也将引起社会上、尤其是船员的亲属对于船员这一职业的误解和歧视。船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工作关系,与陆地上的工作并无不同,而工作之余,船员有各自的独立生活空间!将船员之间的关系描述成“长期密切接触”,请问许先生意欲何为?难道许先生是想说明船员之间必然存在导致艾滋病感染和传播的“密切接触”吗?

 

  在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中,对于船员注册,明确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4.12.1条);在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限制和禁忌”中,同样明确规定“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禁止上船工作。”

 

  也就是说,对于许先生作为例子说明的艾滋病和疟疾的患者,如果该患者为中国公民,则在其未经充分治疗之前,既不能注册为船员,也不能上船任职。

 

  可见,在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认可的医疗机构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情况。许先生“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的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

 

叶船长, 2015年1月2日

——————————————



 附文2:

船员体检应该去哪儿?



  随着海事部门关于船员体检新规定的出台,《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与《海船船员健康证》成为船员疑惑的焦点。从抵制重复体检的疑惑,到网上流传的王吉宣先生致李克强总理的信,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似乎成了众矢之的,船员体检就应该去哪儿?我们不妨从国际卫生条例和海事相关国际公约中寻找答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体检证书的要求是“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将在海上履行的职责”,同时“为了确保体检证书真实地反映海员的健康状况,主管当局应根据其将要履行的职责,并充分考虑到本守则B部分给出的适用国际性导则,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规定体格检查和证书的性质。”,此处的国际性导则指的是经2010年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由此可见,海事公约对船员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船员是否可以适应海员岗位而进行的适岗体检。目前海船船员健康证检查主要项目包括身高、血压、视力、视野、听力、色觉、语言、脊柱和四肢、职业限制和禁忌。此处所指的职业限制和禁忌包括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心脏血管疾病等系统性疾病。

 

  真的船员只需体检这些项目吗?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没有任何健康条件限制的海员是否可能由于海上服务而使健康恶化,或可能使海员不适合该服务,或使其他船上人员的健康受到危害。”有此可见,针对传染病的体检十分必要,也是保证船员健康和履行海事公约的职责。船员的家属如何能放心自己的亲人与五名艾滋病患者长期密切接触而患者却不知自身患病,如何能知道在非洲感染的疟疾是否完全治愈,但是目前的海员健康证并不能涵盖相关要求,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就很好地体现了相关方面的要求,并且很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也已经开展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减少了船员的反复奔波。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到防止疾病国际间传播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当局,具有根据本条例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施的权力和义务。《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主管当局的表述为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有此可见,在卫生和预防传染病方面,国家质检总局也是主管当局。


其实,国家质检总局一直在履行国际公约方面走在前列,由国家质检总局翻译执行的《船舶检查及船舶卫生证书签发推荐程序(第一版)》可以看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949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修订本)》(第92号)、《1970年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第133号)、《1946年船员膳食与餐桌服务公约》(第68号)等均是船舶卫生检查所执行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我国还是国际卫生条例修改的提出者和重要参与者,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正式实施作出了贡献,多次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好评。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船舶空间微小气候监测已经近十年时间,有效地保证了船舶的公共卫生安全。

 

  写到这里,笔者不由想起张念宏律师所写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准备好了吗”一文,要有效解决各类问题,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抛开部门利益,加强专业管理。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米乔普勒斯曾对海员这一职业评价说“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在我国从事海员的大多是家庭条件相对不好的打工人员,他们用每一滴汗水及一个个海上孤独的不眠之夜,所挣来的养家糊口的钱。”有关部门“不能因为部门利益使他们丧失了原来的上船机会,这对这些家庭而言,无疑是莫大的打击。”

 

  我相信,全体检验检疫人员一定会在政府的领导下,以各类国际公约为依据,让各类公约带给海员福音,让我们拭目以待!(作者系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许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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