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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工作启动

2018-03-26 信德海事

网络配图

 

新华社武汉3月24日电(记者王贤)从23日起到12月底,长航公安机关将集中打击整治长江干线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安全、绿色、环保的水上运输保障。这是记者从23日召开的长江干线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工作推进会上获悉的。

  长江航运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朱俊表示,当前各种破坏、污染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此次深入打击整治的重点包括:直接向长江倾倒固体、液体废物的行为;向长江偷排有毒有害废水的;向长江岸坡、滩涂倾倒废物的;在长江取水口周围非法排污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在长江岸坡、滩涂、港汊违规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据介绍,此次集中打击整治分三个阶段:23日起至4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4月16日至11月底为打击整治阶段;12月1日至20日为建章立制阶段,将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朱俊说,“我们将积极协调环保、水利等涉水行政执法部门和海事、航道单位以及沿江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近年来,长航公安机关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以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倾倒废物、非法占用岸线资源、非法捕捞和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为重点,开展并参与了系列专项行动,相继破获了安庆、芜湖、苏州等地发生的一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大案要案,去年就破获了相关案件93起,为长江大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举报污染可获奖励 交通部启动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长江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和船舶检验证书核发;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建立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机制、基于风险的选船机制,试行船舶污染举报奖励制度……

交通运输部今天(1月8日)宣布,已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交通建设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长江经济带相关省级交通运输、航务管理及海事部门,将通过三年的专项行动,着力降低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提升船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

交通运输部表示,将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严格长江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和船舶检验证书核发,推进老旧化学品船舶和油船淘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责任。严禁不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内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严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等从业人员资质审批关。开展长江干线水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评估。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加强对有污染风险船舶相关作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控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禁止进入长江经济带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落实,评估排放控制实施效果。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因子实船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同时,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积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推动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开展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示范试点。

交通运输部表示,将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长江干线200吨、重点航段400吨的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提高水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能力。全面推行内河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我国将建立内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信用机制、基于风险的选船机制,试行船舶污染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船舶加装船舶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船舶营运污染和能效监测示范试点。推进海事一线执法人员配备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装备和船舶压载水快速检测装备。推进长江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交通运输部表示,将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环保部加快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出台。及时修订相关船舶检验规范,严格内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同时,推动船舶使用LNG(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靠泊优先使用岸电等工作。明确LNG水上加注趸船、LNG动力船舶和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技术要求。制定船舶油气回收操作规程,确定LNG罐装安全运输条件,争取将船舶使用岸电操作规程纳入国际海事组织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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