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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丨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普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普宁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住宅区地下和半地下室内场所(不包含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用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宅区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停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 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一)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第九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标注地下室的空间范围、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人防工程区域、公共设施和设备用房等使用功能,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地下停车位(库)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车库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地下停车位数量(包括按照配建标准配建的车位、公共车位等,其中访客车位计入公共车位)等使用功能进行审核。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地下停车位(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地下停车位(库)进行规划核实。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地下停车场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及停车位数量、位置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地下停车位(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地下停车位(库)分层平面图、车位编号图、界址范围图,并依法标注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可以销售的地下停车位(库)与商品房一并办理预售许可。经审核符合销售条件的,应当将批准销售的地下停车位(库)个数和面积在预售许可证上备注。不得向本住宅区外业主销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地下停车位(库)进行销售或者附赠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要,以“个”为单位销售或者附赠,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地下停车位(库)楼盘表、网上签约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除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规划审批确认的停车位(库)范围的审批图纸;(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清册。第十九条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受让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五)地下车位(库)的权籍图(宗地图、车位分户图);(六) 受让人在本建设区划内购房的产权证明材料;(七)相关税费凭证、票据;(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停车位(库)进行不动登记的操作要求:(一)登记的客体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依申请现场勘查,撰写现场勘查专题报告;(二)停车位(库)经转移登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其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的附加说明一栏写明权属人在该建筑区划内所购买的房屋坐落及不动产权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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