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发〔2017〕43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路内停车管理的通告
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公共停车资源,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民安全便捷出行、城市运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路内停车实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时,按施划的停车位入位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涂改停车泊位;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并按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驾乘人员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三、城区道路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的均属违法停放。对违法停放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或规范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四、在城区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实行收费管理。
(一)收费时段:8:00至22:00收费,22:00至次日8:00免费。
(二)收费车辆:核载人数9人(含9人)以下的小型客车,准载0.6吨以下的轻型载货车,机动三轮车及电动三、四轮车;其他车辆不得停放。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市政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免费停放。
(三)收费标准:停放时间不足半小时(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超出半小时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重要商圈路段按2元/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非重要商圈路段按1元/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车辆临时停放管理规定,对侮辱、殴打停车管理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