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府发〔2017〕42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棠香街道、龙岗街道、龙滩子街道、双路街道、通桥街道、智凤街道城市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路及人行道路。
二、整治重点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不按规定通行、不礼让行人和行人不守法过公路等严重扰序违法行为。
(二)占道经营、堆物作业、乱搭乱建、乱挖乱占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泊位、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超载和乱搭蓬伞等违法行为。
(五)载货车辆、黄标车、危化品运输车违法入城的行为。
(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渣土车未实行密闭运输,冒装洒漏等行为。
三、通行规定
(一)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巡警指挥,做到不越线、不抢行。
(二)公交车、客运车必须按站点停靠,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上下客。
(三)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在不阻塞交通的前提下,靠道路右侧停车,严禁在道路中间紧急停车和随意掉头。
(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超员,驾驶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戴头盔。
(五)载货车辆、工程车、危化品运输车严格按照《关于城区部分区域限制货运车辆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的通告》执行,黄标车禁止入城。
(六)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斑马线,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巡警指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应当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行人跨越道路隔离护栏、闯红灯或在机动车道穿行。
四、停车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点和其他临时指定的地点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机动车道停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人行道上停放时按施划的停车位顺向入位停放。
(三)十字路口、道路转弯处禁止停放车辆,公交车站、出租车专用停车位禁止公交车、出租车以外的车辆停放。
五、其他禁止行为
(一)严禁机动车在设有禁鸣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二)严禁无证无牌、假牌假证上路行驶,严禁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占道经营、肆意摆放物品占道、未经批准占道施工。
(四)严禁非法营运。
六、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众参与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拒绝乘坐非法运营车辆,通过乘坐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方式出行,减轻汽车噪声和尾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八、交通违法举报电话
交巡警支队:110、43306317;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3722258;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4372108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