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一)棠香—龙岗城区区域。
二环北路—一环北路西段—累丰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五星大道(大邮路)—三环南路—龙棠大道—二环东路—清明桥路—五星大道—二环北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二)龙水城区区域。
龙棠大道—幸光大道—龙水路(大邮路)—西一路—龙棠大道合围区域及幸光大道以南200米区域。
(三)双桥经开区城区区域。
双路街道辖区、通桥街道辖区、龙滩子街道辖区(区民政局依法批准经营的两个治丧中心除外)区域。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场所和区域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7.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8.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上述场所和区域,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其他规定
在上述禁放区域和场所,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足府发〔2018〕49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