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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周知!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启动,不配合将受处罚

11日上午,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召开,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已于2018年9月10日全面展开。普查清查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4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强调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第四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淄博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全面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反映淄博市五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进展和经济发展动能转换新成效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内在要求。


明确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淄博市行政区域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以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强化第四次经济普查的责任和义务


  按照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材料,经催办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严格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的条件要求,在全市选聘了7000余名普查员,其中普查指导员1300余名。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要主动出示证件,并且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的原始资料以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获取的资料不得泄露或成为处罚的依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呼吁全社会积极配合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


  为了提高经济普查对象的知晓率,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了经济普查宣传。第四次经济普查因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全社会积极配合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

  第四次经济普查充分利用“多证合一”的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AD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切实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普查对象需要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除建筑业法人单位)按所在地原则填报。建筑业法人按注册地原则填报。同时普查对象要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据悉,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来源:淄博大众网

责任编辑: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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