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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2017-09-02 译者:何远等 海坛特哥

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作者简介:


亚历克斯•麦克布赖德,英国刑事辩护律师。他是《远景》(Prospect)杂志“普通法”专栏的作者,也是《新政治家》(New Statesman)杂志的撰稿人,还参加过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本台记者报道》等诸多节目。


译者简介:


何远,浙江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执业律师,译有《苏特大法官传:最高法院的“隐士”》(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质问希特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


汪雪,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与技术法法学硕士,现为执业律师。


内容简介:


与每一位英国刑事律师一样,本书作者亚历克斯·麦克布赖德几乎每一天都会站上法庭,履行他的本职工作,思维敏捷、词锋锐利。作者娓娓讲述在律师办公室、法庭和监狱中发生的一幕幕场景,让读者不仅得以领略律师的日常工作,而且能够进入作者的内心,体会律师为身陷囹圄的客户努力辩护时的各种心理活动。他向读者呈现的不是法庭剧,而是真实的庭审,还有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译者序


如果你是一位医生,有一天,一位奄奄一息的病人送到你所在的医院,你却发现这名病人是个不折不扣的大坏人,平日里劣迹斑斑,坑蒙拐骗无所不为,而你却是唯一能医好他的人,如果你不出手救治,他很快就会丧命。此时,你会救他吗?如果你的答案是会救,那你知道他是坏人,为什么还会救他?


除了金庸先生笔下若干性格古怪的名医,恐怕绝大多数医生都会选择救人。如果要问答案,自然就是医生的职业道德。身为医生,治病救人乃是天职,无论手术台上躺着的是圣人还是恶魔,都无关紧要,他们只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位病人,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救死扶伤,病人的道德品质高低,在他履行职责时几乎不会考虑。所以,如果换做是你,想来也会在轻叹一声后,开始为病人诊治。


律师也同样如此。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唯一要判断的事情,是他有没有做某一件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是一种职业判断,与当事人是好是坏、我们对当事人的个人好恶,都没有关系。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所言:“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之所以不能过多考虑个人品性,原因在于人性的复杂。对于他人的品行高下,每一个人都很难在不长的时间内作出准确的判断。


清代作家李汝珍在《镜花缘》中描绘了一个大人国,国中居民“脚下皆有云雾护足”,每一位国民的品性都展现在脚下云雾的颜色之中,“光明正大,足下自现彩云”,“奸私暗昧,足下自生黑云”。随便哪一位大人国的国民立在你的身前,你瞄一眼他脚下云雾的颜色,即能分辨此人品性好坏。可惜,我们没有生活在大人国之中,我们遇到的每一个人,脚下都没有这样的云雾。如果允许医生和律师可以根据客户的道德优劣决定是否提供救助,他们又能凭什么作出这样的判断?


《列子·说符》记载了一则“疑邻窃斧”的寓言,大意是说,有人丢了斧子,怀疑是邻居的儿子偷的,于是,觉得那人的言行举止无一不像小偷;不久后,他无意中发现了自己不小心埋在谷堆里的斧子,再看那人时,就觉得其言行举止没有一处像小偷了。这则寓言的主人公怀疑的对象是邻居的儿子,很可能还是他看着长大的,当然,邻居的儿子很可能平时比较顽劣,才会成为主人公怀疑的对象。


但是,就算一个人平时比较坏,某一件坏事就一定是他做的吗?如果前文中那位主人公没有偶然找回斧子,他几乎会一直认定是邻居儿子偷走的,但事实却恰恰与之相反。所以,隔壁张三平日里一贯小偷小摸,可是,偷了你晾在窗台那块腊肉的人,就一定是他吗?又或者,两条街外的珠宝店昨夜发生了抢劫案,一定是他做的吗?


金庸在《笑傲江湖》中塑造了一个恶名远播的淫贼田伯光,他曾答应令狐冲绝不讲出风清扬的秘密,此后却被桃谷六仙严刑拷问,当令狐冲问起,田伯光只是轻描淡写说了一句“六怪对我痛加折磨”。令狐冲却深知,六怪为人行事十分糊涂,他们出于好意给令狐冲治伤,令狐冲尚且如受酷刑生不如死,田伯光这“痛加折磨”四字,不知包括了多少毒辣的手段和残酷的刑罚。可是,田伯光终究没有辜负令狐冲的信任,纵死也不肯讲出风清扬的秘密。


或许,你所认识的坏人,没有田伯光这般磊落,但难道就此可以认定,某件坏事一定是他做的吗?


人们对律师的职责多有误解,往往只看到律师在为“坏人”辩护这一表面现象,却没有意识到,律师的职责,其实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这项职责,与辩护的对象是否好人并无任何关系。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决定了现代法律是一套设计精密、内容博杂的规则体系,没有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很难理解和掌握这套规则。


在这一点上,仍然可以拿医学来作比喻。咳嗽是最常见的病症之一,但是,医生会告诉你,咳嗽并不一定就是受了风寒、嗓子不舒服引起的,甚至不一定是呼吸道疾病引起的,胸膜疾病、心血管疾病、脑炎引起的中枢神经因素也可能导致咳嗽。要找出咳嗽的病因,医生可能要求病人做心脏彩超、胸部X线、CT、血管造影、胃镜、胸腔穿刺等多种医学检查。


而在刑法上,同样是盗窃财物,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比如是普通财物还是救灾抢险款物、医院里病人的救命钱、孤寡老人的养老钱,或者根据盗窃时间的不同,比如是否属于地震、事故等突发事件期间,处罚就有不同。此外,入户盗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不管盗窃金额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那哪些情况属于“入户盗窃”呢?集体宿舍、酒店宾馆、工棚等,是不是属于“户”?本来没有盗窃的念头,经被害人允许入户,才见财起意盗窃的,是不是“入户盗窃”?如果不知道这些细致的规定,被告人如何能为自己作出有效的辩护?


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乔治·萨瑟兰曾经感慨道:“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提供辩护,法官居中裁判,构成刑事审判的三角结构。没有检察官绳愆纠违,则盗贼横行;没有法官居中裁判,无法给予犯罪行为其应得的惩罚;没有律师的帮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个人都不过是蝼蚁,司法机关极易陷入司法擅断。在刑事审判的这个三角结构中,任何一角都不能偏废。


所以,律师的辩护职责与职业伦理,对应的是他的体制角色,他不是单纯地在为某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通过自身的工作,经由每一个个案,为完善司法程序、避免错误裁判而努力。如果连真正的坏人,政府都能保障他的程序权利,司法制度存在漏洞、致使好人受到冤枉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减少。了解并尊重刑事审判三角结构中的律师这一角所代表的制度功能,尊重罪刑法定和未经审判不得对任何人定罪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通过程序功能尽早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错误,才是现代政治人和法律人应有的本分。


一开始就信誓旦旦地告诉媒体和社会公众,就是这个被告人杀的死者,这是铁案谁都别想翻案,等到若干年后偶然发现真凶另有他人,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大受影响,相关人员也不得不排队等候追责处理,那是古代话本小说中最愚蠢的丑角才会做的事,而这种愚行却又导致无论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还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律师的辩护工作越是成功,就意味着司法程序越发健全,政府拥有保护国民的完善机制,国民才能得到真正的安全,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本书作者是一位年轻的英国律师,他以轻松幽默的笔调,向读者展示了自己的成长与办案经历,并对法律和律师这个职业作出自己的思考。中英两国分属两大法系,在具体制度上千差万别,但英国是现代律师职业的发源地,现代法治的许多理念、尤其是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念,均发端于彼国。我们对英国律师的理解,经常与行外人对律师的理解一样,仅仅停留在表层,没有深入到制度背后的历史与理念层面,能够有一位英国律师现身说法,或许能解开我们的一些疑惑,更何况,他的文风如此诙谐。


何 远

2017年7月




书 摘


会馆大堂的钟响了一声,律师的午餐时间到了。律师们从内殿会馆的东西两道走廊上走来,他们年龄各异,踌躇满志地大步走过庭院,华贵的衣着下,都早已饥肠辘辘。他们从正在闲逛的游客中穿梭而过,这些游客五十来岁,都是中西部人,身穿紫红色冲锋衣,头戴灰色棒球帽;他们接着绕过了正在全神贯注研究地图的意大利远征队。


会馆三楼的房间洒满阳光,从这里向下看时,对于律师们流露出来的轻松惬意,我感到十分惊讶。的确,在这里他们会很开心,不过,他们却像是拥有这块土地一样怡然自得。在加入律师们的行列,加入下方庭院中这些雍容华贵的男男女女,与他们一道走去吃午餐时,律师们就已经让我吃了一惊,这令我惊讶不已。


啊,午餐!我伸出手臂,舒展了一下肩关节。我已经迫不及待了。我特别喜欢一款三明治——粉红的小片羊肉,蘸上薄荷酱,夹在两片上好的面包之中。我坐回座位,弓身俯在一叠裁判文书上,一边读着那些文书,一边开始吃我的午餐。下午,师父和我要会见本案的当事人,也就是我们的客户。在阅卷时,我用餐十分小心,以免三明治会掉在严肃的白色文件上。我迫切想要了解案件事实,急切地想要知道我们的客户处于什么样的麻烦之中。没过多久,我就发现,答案十分明显。


我们的客户埃里克走进了当地一家同性恋酒吧。老客户们都说他是一个多少有点“粗野的同性恋男妓”。他的举止会很怪异,摆出空手道的姿势,四处乱窜。就在这个酒吧里,他遇到了一位年轻的拉比,人们都说那人不善交际。他把拉比引诱到附近的公寓之中。一到公寓,埃里克就把拉比敲昏掐死,然后分尸了。


分尸可不是件轻松的活计。你可以自己试着切一条大腿看看。大多数的“分尸者”活儿干得都很粗糙,但埃里克不是,他切成了一条条漂亮的直线。警方面对的可能性有两种:他的职业就是屠夫;或者,他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儿,以前就有过经验。


悬而未决的谋杀案并不少。有时候,人们就这样凭空消失了。如果不是因为弄错了垃圾收集日,他可能永远不会被抓住。埃里克细心地把那个拉比分装进了6只乐购超市的袋子,然后装入一只黑色垃圾袋,用电线捆好,扔到了所住公寓的公共垃圾箱。时值盛夏,过了整整一个星期,这个垃圾箱开始变得臭不可闻。


大楼的管理员接到了许多怒气冲天的电话,人们抱怨说,垃圾箱里有什么东西烂掉了,好像有东西死在那里了。管理员被纠缠得没办法,于是去看了一下。他发现,居民们并没有说得很夸张。他根本没法儿走近垃圾箱——闻上去太恶心了。他站得远远的,注意到了公共垃圾箱旁边的那只黑色垃圾袋。他得出结论,那肯定就是这场麻烦的源头。


他需要去找一些专业设备。回到现场时,他戴上了黄色的菊花牌橡胶手套,脸上还围了一块在凌仕芳香剂中浸泡过的毛巾。现在,他已经做好准备,要向那个垃圾袋进发了。走近后,他看到有东西正从塑料袋的一个破洞中往外窥探。管理员在证言中说,他觉得肯定是一只死狗。


我又咬了一口手上的三明治,开始看里面的照片。案卷里面总是会有照片的。我开始难以下咽了。那只垃圾袋的照片中可没有狗,只有一块只可能是从那个拉比的屁股上割下来的粉红色肉条。


这名大楼管理员完全不知道垃圾箱之中藏了什么东西,他面临的是令人讨厌的两难处境。在属于私人财产的公寓中发现一只死狗,属于他的职责范围,但在路上发现一只死狗,那就是市政的问题了。可是,这只“狗”不会自己沿路嗅着走掉。要做到这一点,他只能把这东西拖出去。他慢慢拖着它穿过草坪,还把整瓶除臭剂都倒在毛巾上,像阿拉伯的劳伦斯一样,用毛巾将整个脑袋包起来,只留出一只眼睛看路。


刚把垃圾袋拖到路面上,他就松手了。这名管理员还没来得急通知市政,一位年轻的警察刚好巡逻路过,看到了这只臭气熏天的黑色垃圾袋。经过一番匆忙的检查,结果表明,里面不是狗,而是人体躯干。他于是拿起了对讲机。

“你不会相信的,警官,可是……”


没多久,这里就挤满了身着制服的警察和刑事调查局探员。有一名可怜的警察不得不爬进垃圾箱,犯着恶心翻遍所有的袋子,寻找剩下的肢体。与此同时,警方封锁了整栋公寓楼,搜查了每一个单元。在埃里克的公寓中,警察发现他正光着膀子,身边堆满洗涤用品,房间里面一尘不染。生性多疑的警长特别仔细地看了一圈,在天花板上找到了一点血迹,经过检测,这滴血正是那个拉比的。警察抓到了他们要找的人。


在阅读案卷时,我想起了上周末参加的一场婚宴。邻座有一位美丽的少女,她问了我一个问题,这是出庭律师们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你怎么能为你明知有罪的人辩护?”


我给她的答案虽然完全正确,却也十分平庸:在没有被定罪之前,人们都是无罪的。不管他们可能做了什么,也不管他们可能面临的指控多么可怕,在一个基于法治的民主社会中,而他们有权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而他们获得这种审判的唯一途径,就是得到恪尽职守的辩护律师为他们提供的有力辩护。


要记住,你从来不会真正知道某人是否有罪,因为,被指控的罪行发生时,你并不在场。律师的观点不是关键,陪审团怎么想才最重要。她没有把我当做一位令人无法抗拒的魅力过人的正义骑士,反而开始动手用叉子捣鼓盘子里的鲑鱼。很明显,不论是刑辩律师,还是我的观点,都没能打动她。


那天下午,我在老贝利的门口与师父碰头。一长排的律师都在等着进门,他们穿戴着上战场的行头——假发(查理二世让这种巴黎时尚界的疯狂之举流行开来)、长袍(为哀悼查理二世而设计)、上浆领,还有洁白绵软的“饰带”(取代了拉夫领),双排扣西服,甚至还有人带着怀表。我们径直快步走过。


 “我说,”一个装腔作势的声音响起,“这儿排着队呢。”


师父随口答道:“A区。”那人就不做声了。A区是这座监狱中的一块独立区域,收押的是严重危及公众者(比如埃里克)和越过狱的人。我们敲了敲监狱那道小小的橡木门,一双眼睛透过小格子窗打量了我们一番,门就开了。我们沿着狭窄的走廊走下去,从一位肥胖的律师身边挤过去。他在等会见室,在那里,他才不至于缩手缩脚。我们走到走廊尽头,那里是一扇上了锁的铁栅门。


“那就你来吧。”师父说。他知道我好这一口。


“看守!看——守!”我大喊道,努力不让自己笑出来。没有回音。接着我们听到远处传来钥匙碰撞的声音。我期待着出现一个加西莫多一样的家伙,拖着一条带有残疾的腿,慢慢走过来。可是,过了一会儿,现身的却是一个女人,平头黄发,两只手臂肌肉发达。


“A区?”她问道。


“A区。”我们回答。


她开了门,我们跟着她走下走廊,进了另一道门。门一打开,我们就发现,还要爬一段蜿蜒曲折的楼梯,有一层东西,看上去像是加固了的铁丝网,将整座楼梯包了起来。爬到顶后,前面又是一道门。


她把门打开,让我们进去,然后就把我们身后的门锁上了,这着实令人心生不安。跟着师父走进A区时,我很紧张,结果却发现,里面非常舒适,这很让人意外。这里没有栏杆,也没有其他被告人吵吵嚷嚷着要来一支烟之类的打扰。


埃里克是一个明星人物,尽管他对此毫不知情。有三名可爱的中年女“看守”专门负责看管他,她们对他就像在照顾自己的孙子一样。


“你们是埃里克的律师?”其中一人问道,她的一只手上拿着一串钥匙,另一只手上则是一杯拿给埃里克的茶。


“是的。”我师父说道。


“跟我来。”她说。她把我们带到等候区角落里的一个房间。这里完全不像牢房,在一面墙上,有一扇巨大的窗户,既能让阳光照进来,又能透进与我见过的大部分监狱截然不同的新鲜空气。


“埃里克,亲爱的,你的律师来了。”她说,并把那杯茶递了过去。


我们走进那个小房间,终于见到了埃里克。他坐在桌子的另一边,双手放在膝盖上。他挤出一丝微笑,眼神难以捉摸。我是最后一个伸出手去的:他的握手软弱无力,就像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精神病人。这名年轻人被指控为了满足自己切碎了另一个人,与他来上一段惬意的座谈,是打发礼拜三下午的一种独特方式。埃里克让我心生惧意。我为那个拉比的亲人们哀叹不已,他们对此肯定无法承受。犯下这种残忍罪行的任何人,当然应该立刻永久关押起来。他很可能会旧态复萌的。


我坐在那里,看着埃里克,仔细思考着那位美丽的少女对我那个平庸答案给出的回应。“明知自己是在为罪人辩护,会不会有一些道德上的负担?你让他洗脱了罪名,但他可能会犯下更多的罪行、伤害更多的人,你晚上怎么能睡得着?”

我瞥了一眼师父和我们的事务律师。他们可没有在考虑“道德问题”或者晚上无法入睡。我当然也不会。我们根本不是在做任何裁断。证据是否充分——甚至是他有没有做这件事,都不是问题。我们感兴趣的只是“怎么让他洗脱罪名”。


为什么?在英国,我们拥有对抗式的司法制度(诉讼两造观点相反,各自声称自己的说法才是正确的),我们自豪地将它推广到了全世界。这种制度能够运作的唯一途径,就是辩护律师尽其所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能干的控方律师则竭尽全力展示证据。


否则,为什么还会需要陪审团来审判呢?让法官审查证据、作出裁判就行了嘛,就像法国那样。辩护,就是我们的工作。为了做到这一点,为了提供辩护,你必须接受他的说法,在感情上和理智上都接受。这是一种智力和伦理技巧。你要设身处地,相信他们,不管他们有多么令人心生厌恶。


还有一些别的东西。没有人提到过这些,但如果对抗制诉讼要运作起来,这也是基本的要点。你想让被告人洗脱罪名,是因为获胜的感觉很好——实际上,获胜的感觉太棒了。一场审判结束时,你想要直视着控方说,朋友,你觉得你对案子稳操胜券了?好吧,混蛋,我一脚就把你踹翻了。你想要离开法庭,镇定地走进厕所,然后疯狂地跳起胜利之舞。


这种狂喜之情,有一部分完全是出于解脱感。律师没有任何权力。你每天都要挺身对抗警察、公诉方和法院,你手无寸铁,唯一拥有的,只有口才和智慧。你能赢的次数不多,整天生活在焦虑不安之中,唯一能够仰仗的,就是你的技能。胜利可以增强自信,鼓舞志气,提供动力,直到下一场审判来临。不久以后,没有它,你就活不下去了。胜利会让人上瘾,你不仅想要获胜,还想赢得惊世骇俗——直面绝境,反败为胜。激发律师积极性的,既包括献身正义的理念,也包括击败对手的喜悦。


承认师父和我在被窝里睡得很香甜,是否就暴露了我们的道德堕落和无法直面自身的行为?一方面,我们别无选择。《执业守则》决定了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里面规定了“不得拒聘”原则,即律师必须接受任何人的聘请,为之尽其所能,只要他有时间,并具备承接案件所必需的技艺与经验。


事实上,“不得拒聘”原则常常会被破坏,这并非是因为律师们一心想要承接他们感觉最为惬意的案件,而是因为他们都在寻找更棒的案件,无论这个案件的关注度是否更高、报酬是否更丰厚或者更加恶名昭彰——更加埃里克式。这是一种职业荣誉感。


最终,由于工作日程冲突,我们没能代理埃里克。在庭审中,他提出了减轻责任的非全面辩护意见,这将会令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谋杀罪。如果埃里克被认定“精神失常”,而在杀害那个拉比时,这一点也“确实减弱了”他的责任能力,减轻责任就能够成立。但他没能说服那些陪审员。


他们认为,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动。出庭作证的精神病专家得出结论说,埃里克的精神病是无法治疗的。他被判“终身监禁”,几乎没有获释的可能了。实事求是地讲,埃里克永远赢不了。即使陪审团相信他是过失杀人,法官也会给他判一个无期徒刑。不过,值得考虑的是,如果埃里克在一连串近乎不可能的情形出现之后,竟然能无罪获释,他可能会做些什么。


我们快进一下。埃里克被判处谋杀罪,要在监狱中度过可能长达60年甚至为时更久的余生,这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我早已离开师父,也花了一些时间才能“自立”,在无人指导、毫无头绪的情况下,凭自己的实力承接案件。


我在为亚瑟·赛克斯提供辩护,他被控纵火烧毁了一座综合办公楼,目的仅仅是为了掩盖罪证——就是他自己的几滴血。巴兹是控方的明星证人,他坐在证人席上,就像是在“被自愿”参加不打麻药的根管治疗术。他身上穿着白色的校服,脸上带着病态的苍白,这令他看起来近乎透明,就像是要从我们眼前消失一样。


控方利用他在这场火灾中的嫌疑,在背后操纵他。在他们看来,他干得相当漂亮。巴兹用一种犹豫不决但却令人信服的方式,指认我的客户亚瑟·赛克斯就是放火的人。指控做得干净利索、恰到好处接着轮到我对他进行交叉询问了。


陪审员大多是慈眉善目的女士,来自本地大学的文学院教职工,当我起身在长袍上擦拭双手时,她们都期待地看着我。我是亚瑟的救星,受聘前来纠正巴兹对他的老朋友犯下的严重错误。做对了,亚瑟就能无罪释放;搞砸了,他就要在监狱中待上5年。


我站在我的演讲台前,假装停顿了一下——这是建立自信的假花招,用来掩饰我正在搜索已经用大写字母写在笔记本上的第一个问题。我写下了所有的问题。没有这些问题,我会手足无措。笔记本就是我的救生衣。我紧紧握着它,清了清喉咙。我准备好了,要履行职责,驳倒巴兹,让他的说法看上去像是一堆经过深思熟虑的谎言。让他为胆敢玩弄大律师亚历克斯·麦克布赖德的客户还指望能逃脱后果而懊悔。我的双手却因为恐惧而发抖和抽搐起来。


如果巴兹并没有在期待我的交叉询问,他又怎么会想到我的感受?几天以前,我还等着为一位电工辩护,他把自己的老板撞进了工地上的一个水坑里。那名老板被自己最好的西服和马海毛大衣拖住了,爬不出来。他不停地爬到坑的边沿,却又滑了下去。工地上的工人没有一个人对他施以援手。


可是,在最后一刻,计划改变了。本来要代理亚瑟的律师,因为手上的案子泛滥成灾,没法安排出时间。在礼拜五下午很晚的时候,我的事务员打电话给我说:“麦克布赖德先生,我拿到了一件更好的案子,我一直在为您想方设法寻找更好的案子,先生。”这句甜言蜜语的真实意思则是:“找不到人了,我们已经绝望了。这是一脚毫无希望的传球。接球吧!”所以,现在由我来代理亚瑟。他被控纵火罪,这是一项严重得多的罪名。控方对本案的说法是,为了切断自己与一起入室行窃案的证据链,亚瑟放火烧了波塔卡宾办公楼。


我找到了自己的第一个问题,恐惧感和肾上腺素在我的口腔里四处打转:“你和亚瑟是好朋友,对吗?”


巴兹回答道:“是的。”到目前为止,进展顺利。


在交叉询问时,你要问封闭式的问题,得到的答案应该是“是”或者“不是”。问出的问题应当简短,证人可以同意或者否认。千万不要问出“开放”的问题,让证人偏离了你想要推动他所走的那条路。避免使用“什么”“为什么”“什么时候”就再好不过了。这也是我把所有问题写出来的原因。


我希望能够确认,我不仅问出了每一个问题,措词也是正确无误的。第一个问题侥幸成功以后,我问出了第二个、第三个以及第四个问题。过了一会儿,我的问话变得流畅起来,开始乐在其中了。


巴兹的说法,与我的客户亚瑟的说法非常相似,这也很常见。有一段时间里,他们曾经是好朋友。有几个周末,在喝了点酒以后,巴兹会陪着亚瑟为他的货车偷点柴油。在本案发生的那个礼拜六,这两个年轻人在酒吧里度过了一个非常嘈杂的夜晚,然后和几个朋友跑去一个工业园区,他们知道,那里停放着一些挖掘机。在几辆挖掘机上爬了几遍之后,亚瑟慢慢明白过来,挖掘机的油箱盖都是锁着的。但他没有就此罢手。他要偷点什么东西,然后,他对天发誓,决不能空着手回家。


他那醉醺醺的注意力转向建了一半的工业园区。他走到的第一幢楼,是孤零零建在那里的波塔卡宾,保安室也设在这里。亚瑟用手肘捅破窗子,却也因此割伤了手臂。他从离得最近的那个窗户爬进去,在身后留下了汉塞尔和格雷泰尔那样的血迹。爬出来时,他手上拎着一个灭火器。男孩们这时候都大笑起来,一半出于紧张,一半出于激动。他会那样做吗?他当然会。


他在窗户上晃了晃灭火器,打碎了窗玻璃。警报开始歇斯底里地哔哔叫起来,但他没有逃跑。这个工业园区位置偏远,警察要过很久才能到达这里。亚瑟爬了进去,手脚麻利地穿过大楼,他的血液也顽固地记录下了他的足迹。他拿走所有的电脑,递给在外面等候的朋友们,他们把这些电脑塞进他的货车。


远远传来警报器凄厉的叫声。是警察吗?亚瑟跳出那扇破窗,与伙伴们跳进货车,飞快地驶离工业区那条脏乱的小路,准备观望警察们的到来。五分钟过去了,十分钟过去了,一个警察都没有来。


到这里为止,亚瑟与巴兹两人的说法是相吻合的。是的,他是来偷柴油的。是的,他闯入了大楼——他根本没法否认:警察找到了电脑,上面溅有他的血液,整齐地堆放在他的公寓里。当他们回到停车的地方后,两种说法就不一样了。


在巴兹的证言中,他声称,他们在留心警察的时候,亚瑟说:“我要回去烧了这地方。”这种“说法”,就是亚瑟所谓的意图宣告,能够支持控方提出的指控。而被告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已经确认了他们的案件主张,即他“烧掉这个地方”是为了消除将他与入室行窃联系起来的血迹。这是非常有力的一环证据。

然而它不是证据。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亚瑟的“认罪”仅仅出现在巴兹的证词中,它还不能成为证据。它要成为证据,巴兹必须在法庭上给出的证言中提到它。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巴兹并没有提到过它,所以,从陪审员们的角度而言,这次“认罪”就不存在,因为他们没有听到有人说起过它。


我的交叉询问进行得如此顺利,以至于我没有识破控方在这起案件中给我挖好的坑。我乘胜追击,迫使巴兹承认,他是这件盗窃案的积极参加者。他帮助亚瑟将电脑装入货车,在法律上,这就使他与亚瑟一样负有罪责了。接着我进一步谈到,巴兹也被捕了,也因为这件盗窃案接受了询问,但警察却没有对他提出指控。我怀疑,他之所以没有被指控,是因为他抛弃老朋友,为警察提供了更好的“套子”。我暗示说,他这样做,不但能逃避盗窃罪、可能还有纵火罪的指控。他背叛亚瑟,是否因为他自己才是对纵火烧楼负有罪责的人?这种暗示会引发人们对各种可能性的好奇心,是我进行交叉询问的典型例子。这个过程很漫长,但情势急转直下,因为局面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了。


在刑事辩护中,有一条金科玉律:证据越少越好。我太过依赖笔记了,在笔记中,我当时还假设说,巴兹随时都会将亚瑟的“说法”告诉陪审团。我拿起巴兹所作书面陈述的副本,打破了上面说的这条金科玉律。


“赛克斯先生从来没有说过:‘我们回去,我要烧掉那个地方。’是吗?”我问道。这话刚一出口,我就知道要糟。我一阵头晕,就像站在悬崖的边缘。陪审团坐在那里,双眼圆睁,瞪着亚瑟。我的事务律师看着我,就像刚刚有人揭发我是一名杀害幼儿的凶手一样。检察官捂着嘴,法官在窃笑。他曾经是一名事务律师,没有什么能比看到律师协会的一员把事情搞砸更让他感到开心了。


我犯下的错误,就是去交叉询问对亚瑟最具毁灭性的证据。我太依赖笔记,聆听证言也不够仔细。我替检察官完成了她的工作。除了死皮赖脸,已经无计可施了。我向巴兹、向可能会继续倾听的任何人暗示说,是他虚构了这一切。

“你是否无法回忆起你上一次说了什么谎?”我问道。“你在证人陈述中是这样说的,在法庭上却换了套说法。两则谎言在身的巴兹,看哪一则对自己有利,就挑哪一则说。”这是孤注一掷的恫吓。


当法庭上的人全体起立时,我转过脸去面朝亚瑟。他说:“这是大起大落的一天,对吧?”我没法告诉他说,我,他自己的律师,刚刚让他被定了罪。我不能让他垂头丧气,现在不行。“陪审团听过你的说法后,就会更好了。”我撒了个谎。他挤出一丝微笑,告诉我说,他前一天晚上跟他3岁的女儿在一起。“她就是我的一切。”


我满怀恐惧地走回了家。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彻夜埋头工作。我没法入睡。每次打盹时,我都能看到亚瑟的小女儿吵着要找爸爸。她爸爸在监狱里,而这完全是我的责任。这正是律师害怕的事情之一:如果你犯错,买单的人是你的客户。


第二天,兆头可不太妙:我的事务律师决定不回来观看结局,负责本案的警察开始变得十分健谈。在辩护的时候与警察“套近乎”是很不得体的,但是,我不得不与他搞好关系,因为他是最后一位控方证人,他会成为我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交叉询问不是为了破坏证人的证言,而是利用证人讲出你的故事。我希望能让这名警官确认对亚瑟有利的那些控方证据,然后建构一种说法,并在接下来的结案陈词中加以发挥。我想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控方的说法中确有蹊跷之处。


在工业园区中,有两幢波塔卡宾楼,中间隔着一道8英尺宽的沟:一幢是绿色的,被烧成了炸土豆片;一幢是白色的,亚瑟行窃的是这一幢,没有被火烧到过。如果控方说亚瑟纵火烧楼是为了掩盖他的痕迹,为什么他烧错了楼?通过这名警察,我利用大楼的平面图,向陪审团揭示用来归罪的血迹距离起火点有多远。那名警察用小小的塑料数字将它们标了出来,这可帮了大忙。


这看上去像是一个疯狂的高尔夫球场。那名警察还确认说,在起火点没有发现助燃物。对陪审团来说,随之而来出现了两个关键问题:你能肯定,是亚瑟为了破坏他与盗窃案之间的证据链而放的火吗?如果不能,你完全肯定是他放的火吗?


所有的问题都问完了,证言也都听过了,之后,双方律师要结案陈词,总结自己的案子。在审判结束时先发言的控方律师指出,将亚瑟与纵火联系起来的间接证据非常充分。


他碰巧在那个工业园区行窃,就在他偷完东西后,那里着火了,实在太巧合了。她反复提到亚瑟的“说法”,这个“说法”反映出的,正是他的意图。他知道警察最终会找上门来,所以放火烧了那个地方。他没有烧掉两幢楼,是因为他实施得不好。他放了火,然后跑掉了。在那种情况下,谁还会四处闲逛看看火势怎么样。


接着轮到我结案陈词了。我将对亚瑟有利的观点总结在一起。我想要推翻那个“说法”,可是,它的余音却还在这间法庭中回荡不已。


在陪审团退庭合议后,我懦弱地溜回更衣室中,律师们都是在这个房间里换上长袍后再走上法庭的。亚瑟在半路把我拦住了,想要把我介绍给他毫不知情的父母和不知所措的女朋友。我虚弱地笑着,和他们握了握手。我没法回应亚瑟的凝视。我俩都知道,我对他做了什么。


在律师茶室与控方律师喝茶时,我伤心地说:“我把自己的客户‘打进袋子’了,是吧?”(“打进袋子”是律师形容定罪的行话。我猜测它来源于斯诺克:如果你让球进洞,就是把球打进袋子;如果你让被告人进洞,就是把他打进袋子。)我希望她能说些安慰的话,可她只是点了点头。


事实也是如此。我还能对入狱后的亚瑟说些什么?我本该如实说出来的。我考虑过逃走。如果我乘坐欧洲之星,黄昏的时候,我已经在里尔了。我可以从那里消失,跑到中欧,更名换姓,学习怎么种红萝卜之类的东西,那些东西就连我都不可能会搞砸。


45分钟以后,我们所有人被叫回到法庭。陪审员们提出一个问题:他们可以再听一次亚瑟的说法吗?他们当然可以。他们甚至没有说它是“被指控的”。法官宣读那段话的时候,我畏缩不前。控方律师转身朝我说道:“他们的思路显然是对的。”我没法否认。这份陈述把整个案子连起来了。这是coup de grâce,给出这一击的人,却是我。15分钟后,陪审团回来了,他们都把视线从亚瑟身上移开(这从来不是一个好的讯号)。陪审团主席确认,已经得出结论,而且是一致意见。


“陪审员们,你们是否已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书记员问道。


短暂的沉默。我在笔记本上写下一个大大的G。


“无罪。”陪审团主席回答道。


法官非常惊讶。我跳了起来。“法官大人,可以请您释放赛克斯先生吗?”赛克斯获释了。盗窃罪的宣判可以再等等,他不会因为那项罪名入狱的。


我尽可能快地离开法庭。稍一迟疑恐怕陪审员们可能会改变心意,他们会说:“开个玩笑而已!我们认定他完全有罪。”在法庭外,亚瑟紧紧抓住我,把他的脸埋进我的胸口,眼泪都落在了我的衬衫上。连他的家人也都上来拥抱我。


没有人能比我更加如释重负了。亚瑟将获得自由,他的小女儿也会有爸爸陪在身边,我在余生之中也不必心怀愧疚。在那个下午,我就像是会拥有一辈子的好运。没有比这更棒的事情了。


我收拾好东西,飞奔下楼,走出法院大楼,来到温暖的九月阳光下。我想亲吻街上的每一位女性,拍拍婴儿车里孩子们的双颊。我轻快地走上山,穿过一群行人,我认出他们来了,那正是陪审员们。我们交换着灿烂的笑容,我点着头,向他们表示我已经认出他们了。我也想亲吻他们,将他们拥入怀中,带着他们旋转,将一切如释重负呐喊出来。我匆忙赶着路,这份喜悦沉甸甸地压着我的胸口。


然后,我的耳边开始响起苦恼的声音。我刚刚在街上擦肩而过的人们,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和作出结论的?他们相信正义已经实现了吗?责备控方律师是很容易的。为什么她没向陪审团再三强调,亚瑟是纵火犯,不过也是个不合格的纵火犯?他放了把火,以为两幢楼都会烧起来,却搞砸了。看看他在盗窃的时候干下的蠢事,他喝醉了,他根本不是干这个的料。拜我所赐,她掌握了亚瑟说的危险话语,这句话简洁地道出了他的动机。事实真相是,她并没有犯错。犯错的是我,但我居然赢了,这更令人不安:如果她没有犯下任何错误,难道错误存在于司法制度自身?


我想起了当我刚刚成为一名律师时在婚宴上遇到的那位美丽少女,她将对我的观点的厌恶之情,发泄到了鲑鱼的身上。我意识到,她的沮丧之情真正针对的对象并不是律师,而是对抗式司法制度本身,让诉讼双方彼此对抗,将对事实的考虑转变成对立的斗争,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追索。


她之所以感到震惊,是因为在她看来,为了能让这个制度运作起来,律师们不得不将他们明知虚假的东西当做真相来呈现。一方面,辩方自然想要破坏公诉人所指控的案件:这就要求排除重要的证据,破坏诚实的证人证言,然后再利用剩下的那些事实,那些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误导陪审团。


另一方面,控方也是如此。为了构建一起案件,警察调查的是他们需要的东西,用来对被告人提起有力的指控。与被告人的罪责没有多少关系的事实,也许就被忽视或者没有受到适当的审查。对被告人至关重要的无罪证据,也许就不会披露出来。在双方的私利之下,任何正义观念都不见了。


坐在回伦敦的列车上,望着一座座牧羊场在窗外一闪而过,我想知道的是,整个司法制度是否已经腐烂。我开始怀疑,在严肃的诉讼程序中,“彼此厮杀的我们和他们”,这些穿着西装的角斗士们,用法律条文向对方的脑袋挥出重拳,并不是像我曾经认为的那样,是正义的庄严表现,而是用来蒙蔽陪审团的一张冷血的执业许可。


刑事诉讼中有一套程序性的指引规范,它的名称就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这些规则“最重要的目标”是“要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就审理程序而言,这项目标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无辜者获得自由,对有罪者科以刑罚。作为宣传工具,这句话无懈可击,这也是刑事法庭每天都努力在做的事情。但是,在这两项原则之间,存在一种根本性的、不可调和的张力。我不知道亚瑟是否有罪。


他或许有罪,但这里的“或许”正是陪审团所顾虑的地方,于是,问题就来了。陪审团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我问我自己,让无辜者获得自由,与对有罪者科以刑罚,哪一个更为重要?我想知道,在这两个相互抵触的目标之间,正义的基础在哪里。到了最后,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选择倾向于其中一个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找到了一种方法: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他都是无辜的。问题在于,我们对抗式的司法制度是否有助于陪审团实现“公正的”裁判,或者这种司法制度是否却让事情变得更加困难。


亚瑟无罪开释的后果,并没有像我想象得那样糟糕。没有人为此受到伤害。一家保险公司将会出资重建大楼。保费涨上去了,许多人深感困扰。亚瑟度过了生命中的一次大危机。他不会再去放火,他的小女儿也会有爸爸陪伴在身边。难道这不是最终的那个最重要的、最后的事实吗?它可能是的。


在我看来,有两件事情是可以确定的:审判结果无法预知;它们也远非“有罪”或者“无罪”那样简单。



本文来源:法影斑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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