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3名工作人员被起诉!】套土地补偿款、侵占优待金......
3月29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两份贪污案起诉书。
起诉书
莫某甲、唐某某贪污案
被告人莫某甲,男,1956年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原都匀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2年生,布依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都匀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在都匀经济开发区牛角塘弃土场项目的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唐某某共谋商量,利用唐某某的名义套取集体土地补偿款后进行私分,共计159406.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初,被告人莫某甲在都匀经济开发区牛角塘弃土场项目对被告人唐某某家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莫某甲与唐某某遂共谋商量,将唐某某家附近的一条未被征收的集体水沟以唐某某的名义征收并进行丈量,莫某甲负责制作、核实、上报相关征收材料等工作,所套取得的水沟补偿款由两人进行私分。2017年6月初,由于莫某甲与唐某某得知都匀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对水沟补偿款开展调查后,为遮掩犯罪事实,莫某甲与唐某某才将已经商量套取并进行上报的71630.20元的水沟补偿款分由水沟附近的农户领取。
2、2017年4月初,在被告人莫某甲与被告人唐某某共谋商量套取唐某某家附近集体水沟的当天,莫某甲与唐某某又来到都匀经济开发区牛角塘弃土场项目位于团坡的一处集体荒地,为了套取更多的土地补偿款,莫某甲与唐某某遂共谋商量用唐某某的名义进行征收和丈量,并将属于集体的荒地登记为唐某某名下的耕地,莫某甲负责制作、核实、上报相关征收材料等工作,所套取的土地补偿款由两人进行私分。2017年6月初,莫某甲与唐某某由于害怕都匀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调查,遂将已经套取得的87775.96元的土地补偿款存放于唐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未进行分配。
另查明,莫某甲与唐某某在都匀经济开发区牛角塘项目中共谋套取的水沟补偿款71630.20元与团坡土地补偿款87775.96元均已全部清退。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与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起诉书
罗某甲贪污案
被告人罗某甲,女,1972年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职于贵州省都匀市某办事处(下称A办事处)。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都匀市民政局将“2016年军烈属(义务兵)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款项60.52万元人民币拨付至A办事处。同年8月2日,时任A办事处某职位的被告人罗某甲用借条将这笔优待金借出并存入自己的个人信用社账户,随后罗某甲陆续通知部份军烈属对象到其办公室实际发放了47人的优待金共计42.09万元,同年12月,罗某甲采取假冒军烈属签名的方式占有孟某某等16人的优待金共计18.43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向A办事处及都匀市民政局将60.52万元优待金悉数核销。
2017年8月28日,有群众到A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查询优待金发放情况,经14人组成的工作组逐户核查,案发。当月31日,罗某甲到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A办事处筹措资金补发优待金18.40万。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假冒签名的手段侵吞军烈属优待金18.4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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