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横县法院 朱小燕
编辑:王柳青,图片来源自网络
在离婚纠纷或者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争小孩抚养权,往往是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而女方经济条件没有男方好,最后法院却将小孩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这是为何?难道经济条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吗? 下面以笔者审理过的案件来说说。 黄某(女)起诉与吴某(男)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吴小某(8个月大)由其抚养,吴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黄某目前没有工作,在娘家生活,而吴某在国企工作,每月固定收入约2500元。吴某答辩同意离婚,但要求小孩抚养权,理由是其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比黄某好,小孩应该由其抚养,黄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但法庭调查到,黄某出月子后即回娘家生活,吴某很少照顾黄某母子二人。 最后,法院认为吴小某尚在哺乳期,且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携带抚养,吴某很少尽到抚养责任,判决准予黄某与吴某离婚,婚生儿子吴小某由黄某携带抚养,吴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闭某(女)起诉与李某(男)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将婚生女儿李小某(5岁)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李某答辩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用原告负担抚养费,理由是其在广东从事厨师工作好几年,收入固定工资高,原告是再婚,已经抚养了一个女儿,且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李小某。闭某称李小某一直由其与孩子外婆带大,几乎没有在李家生活过。现在没有工作只是因为离婚一事辞职回家办理,大女儿有家人一起抚养。 最后,法院认为李小某一直由闭某携带抚养,随闭某生活时间较久,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应由闭某继续携带抚养较为宜,故判决婚生女儿李小某由闭某携带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李某(女)起诉变更婚生儿子潘小某(11岁的)由其抚养,潘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700元。李某与潘某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由潘某携带抚养潘小某,李某每月份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但离婚后,潘小某实际一直随李某生活。潘某答辩因其工作忙,离婚一开始只能先将孩子放到原告处生活,后来儿子住久了也习惯了,但是,其收入比李某高,住的房子条件也比李某好,比较有能力抚养小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庭审后,法庭单独询问潘小某的意见,其称,父亲实际上已经再娶妻子,并准备生宝宝,他还是比较愿意跟母亲李某生活,且这么多年一直是跟母亲和外婆生活习惯了。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变更潘小某由李某携带抚养,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这几起案件,虽然判决的法律依据都不同,但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均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收入高,但是不能陪伴孩子成长的养育,不能算是养育。 如第二个案件,一开始审理的时候我是有考虑将孩子判给李某的,毕竟闭某现在已经抚养了大女儿,加上收入没有李某高。但当我问到,“如果小孩判给你们抚养,你们将如何抚养小孩”时,闭某回答,带小孩在身边,去广东找工作,让小孩在广东上幼儿园,因为娘家人也在广东,彼此有照应。而李某回答,小孩由爷爷奶奶在老家照顾,他回广东工作赚钱寄回来给老人。双方不同的回答,让我改变了内心最初的倾向。
孩子的成长最需要父母的陪伴,如果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经济条件是一个考虑因素,但谁更能陪伴孩子,真正关心到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这才是判决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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