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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照片曝光】认清这些人,提防他们“赖”上你!<总第344期>

2016-06-02 宾阳法院 南宁中院


来源:宾阳法院



        本期(20160602)共曝光31位“老赖”,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宾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0771-8234451
您的每一次阅读和转发都将推动社会信用一大步! 


       注:在本公众号回复“失信”可按提示查询往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老赖”将不能做什么?



被纳入“老赖”名单的,将:

不能购买飞机票;

不能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不能办理贷款、信用卡;

不能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有高消费行为等等。


宾阳县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批(自然人)


陆敏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7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6xxxx5214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6号

执行标的:8.4万


李东亮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52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2xxxx283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会老罗村133号

执行标的:20.4万


凡锦英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52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7xxxx2826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会老罗村133号

执行标的:20.4万


宁子屹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7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6061172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王灵镇芳雷村委会宁村27号

执行标的:7万


韦家葵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30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2xxxx281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陈撰村委会陈撰村53-1号

执行标的:4万


黄雪尼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361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8xxxx286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大桥村委会木埠村206号

执行标的:2.6万


曾保胜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363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4xxxx433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王灵镇三择村委会三择村115号

执行标的:0.74万


曾家贵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27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4xxxx43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王灵镇三择村委会三择村326号

执行标的:2.29万


杨世新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5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0xxxx521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12号

执行标的:2万

黄通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3xxxx5212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兴仁街263号

执行标的:4.9万


余日才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8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1xxxx311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武陵镇廖村村委会高桥村142号

执行标的:5.84万


李桂勇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96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4xxxx5814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三李村委会老李村66号

执行标的:4.64万


韦小兰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39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3xxxx286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新道村委会三磨村70号

执行标的:6万


程献彬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51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1xxxx106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大桥镇大程村委会朝阳村27号

执行标的:3万


颜超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54号

身份证号:4521231992xxxx5210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49号

执行标的:7.23万


叶德斌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187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5xxxx3137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委会木花村17-2号

执行标的:20万


陆观祥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06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2xxxx103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大林村委会陆村29号

执行标的:11.59万


蓝香兰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47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1xxxx552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08号

执行标的:2万


陈显栋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77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2xxxx5234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23号

执行标的:15万


蒙福年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18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0xxxx5230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554号

执行标的:6.36万


谭佩玲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18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7xxxx5220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同仁街217号

执行标的:6.36万


覃斌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1030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3xxxx52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执行标的:1万


陆锡乾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357号

身份证号:4521231957xxxx551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北街村委会九队95号

执行标的:17.5万


黄用生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639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6xxxx345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中华镇育才村委会育才村36号

执行标的:5.55万


梁斌周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692号

身份证号:4521231973xxxx4338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三和村委会塘村239号

执行标的:11.87万


陶贤安

执行案号:(2015)宾执第21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7xxxx4915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洋桥镇凌达村委会陶村173号

执行标的:0.97万


张家健 

执行案号:(2015)宾执字第482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2xxxx2519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靖安街510号

执行标的:3.05万


文学明

执行案号:(2015)宾执第305号

身份证号:4521231950xxxx37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古辣镇新胜村委会三等村22号

执行标的:56.07万


陈锦祥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211号

身份证号:4521231968xxxx401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露圩镇上塘村委会上学村一队55号

执行标的:14.4万


李松天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11号

身份证号:4521231954xxxx161x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会六流村110号

执行标的:3.2万


吴秋英

执行案号:(2016)桂0126执459号

身份证号:4521231983xxxx4313

家庭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吴江村委会局塘村123-1号

执行标的:1万


特别提示

对于已发送的内容,微信不提供修改功能,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名单将会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删除。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

      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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