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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院宣判一批毒品案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总第359期>

2016-06-23 何易 孙晓梅 南宁中院


作者:南宁市中院 何易 孙晓梅

图片:吴斌

编辑:王柳青



摘要“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南宁市中院及西乡塘区、青秀区、横县、宾阳县等基层法院,将集中对42件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48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6月23日上午,中院集中宣判7件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9名被告人中,一审判处死刑1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名、判处无期徒刑4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名。 
 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永军驾驶一黑色奔驰牌轿车搭乘被告人张贵东、郭敏从南宁市到宾阳县武陵镇“阿七”处,拿到其与张贵东之前购买的8块毒品海洛因及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欲驾车返回山西。当车辆行驶至柳南高速路古辣收费站时遇公安机关拦截检查,王永军驾车强行冲卡进入高速路往柳州方向逃窜,张贵东则将全部毒品扔出车外。王永军后决定折返回来宾市后再伺机寻回毒品,当三被告人驾车进入来宾市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随后找到被丢弃的8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称量,被查获的8块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2763.84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95.7克。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永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贵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敏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朱刚在租住的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一宾馆房内制造毒品。2015年2月3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出租房抓获朱刚,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3份(共净重12579克)及制毒原材料和制毒工具。从6841.5克白色固体状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从4180克暗红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从1308.5克白色固体状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咖啡因,从249克褐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咖啡因。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南宁市中院集中宣判现场
 此外,中院还对朱子成运输毒品案、卢耀区运输毒品案、韦洪居运输毒品案、黄东梅运输毒品案、郑富兴贩卖毒品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同时,当天中院还对运输毒品犯陆伍兴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2014年7月12日2时许,罪犯陆伍兴驾驶一吉利轿车载黄某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出发,于当日到达广东省广州市。次日下午,陆伍兴经与“阿水”(在逃)电话联系,驾车至一公路旁从“阿水”处取得一拉杆箱放进轿车后备箱,并与黄某某、黄某原路返回。车行至宾阳县G72高速公路宾阳收费站时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陆伍兴驾驶的轿车后备箱拉杆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49克,并从陆伍兴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76克。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伍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陆伍兴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陆伍兴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该裁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中院依法对运输毒品犯陆伍兴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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