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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白忙乎:法官手把手教你录音取证

2016-07-08 江南区法院 鲍放 南宁中院


作者:江南区法院 鲍放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南法院新闻眼”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智能科技的快速发展,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前不久,在江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中,甲起诉乙欠款360万元,依据是借条和还款计划,乙不否认与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认为360万元包含了高利息;乙提供两个证据:一张计算利息的清单(复印件)和一份录音证据。如何审理录音证据,成为案件关键问题之一。对于乙提交的《借款未付息情况》计算清单复印件及录音资料能否证明《借条》中360万元是通过高利计算得来的问题,该计算清单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合议庭在证据认定阶段,针对录音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被录音者身份确定性问题,是相当严格和谨慎的,如何确保录音被合法采纳产生证据效力,且看法官怎么说。

法官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录音取证技巧,导致获取的录音证明力不足或存在明显的瑕疵,造成无法使用。



1、来源必须合法,录音证据很容易被伪造,录音全过程不能存在中断、剪接、增删等情况。
2、录音时间和地点。录音应尽早进行,这个时候对方的防备心理较弱,越容易获取真实的信息。地点的选择,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保证录音质量。
3、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音质高和录音时间长的设备,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另外,一定注意保存好原始录音,因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电子科技产品可复制性的同时带有修改和编辑技术,尽量保存第一手录音资料。
4、做好录音前的预设问题准备。准备好录音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事先考虑好所提及的问题和对方可能出现的反应、态度。
5、谈话内容。谈话过程交代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与可信度;注意与其他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谈话内容应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切勿用威胁的口吻,不得采取引诱、误导、歪曲等不正当手段发问,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编辑 | 钟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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