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曝光台】如果发现他们的下落或财产线索,欢迎向青秀区法院举报<总第459期>
来源:青秀区法院
本期共曝光43位“老赖”,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青秀区人民法院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消费限制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可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01
姓名(名称):陈礼琼
身份证:3501821974****325x
案号:(2015)青执字第692号
未履行标的额:15078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2
姓名(名称):王林豹身份证:3326211967****0273
案号:(2015)青执字第1251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75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3
姓名(名称):黄慧
身份证:4502041987****0621
案号:(2014)青执字第1666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03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4
姓名(名称):黄汝廷
身份证:4522241963****1037
案号:(2014)青执字第1666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03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5
姓名(名称):黄桂红
身份证:4522241971****2069
案号:(2014)青执字第1666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03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6
姓名(名称):赖俊宏
身份证:4509231987****0013
案号:(2014)青执字第1666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03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7
姓名(名称):李慕芳
身份证:4522241965****1022
案号:(2014)青执字第1666号
未履行标的额:13403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8
姓名(名称):陈佩
身份证:4509221989****4949
案号:(2015)青执字第578号
未履行标的额:8453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09
姓名(名称):陈小丹
身份证:4501041984****104x
案号:(2015)青执字第578号
未履行标的额:8453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0
姓名(名称):陆靖身份证:4501041979****0021
案号:(2015)青执字第578号
未履行标的额:8453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1
姓名(名称):陈春红
身份证:4521221972****2741
案号:(2015)青执字第1123号
未履行标的额:3183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2
姓名(名称):沈洋
身份证:4501031966****0016
案号:(2015)青执字第1253号
未履行标的额:2687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3
姓名(名称):罗树萍身份证:4505211965****4829
案号:(2015)青执字第789号
未履行标的额:2452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4
姓名(名称):黄小健
身份证:4521231963****5216
案号:(2013)青执字第1542号
未履行标的额:1916000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15
姓名(名称):刘洁珍身份证:4524251975****0685
案号:(2015)青执字第787号
未履行标的额:1696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6
姓名(名称):徐翔
身份证:4503021982****0016
案号:(2015)青执字第99号
未履行标的额:15531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7
姓名(名称):温立珍
身份证:4525011969****3624
案号:(2014)青执字第234号
未履行标的额:1363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
18
姓名(名称):侯汉强
身份证:3505831979****6618
案号:(2015)青执字第402号
未履行标的额:1352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19
姓名(名称):曹源君身份证:4502041967****0038
案号:(2015)青执字第631号
未履行标的额:13263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0
姓名(名称):王爱国
身份证:1423031975****4512
案号:(2015)青执字第371号
未履行标的额:13044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1
姓名(名称):何坚
身份证:3303021967****3214
案号:(2015)青执字第1652号
未履行标的额:1105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2
姓名(名称):郑海波身份证:4525231978****9014
案号:(2015)青执字第373号
未履行标的额:9922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3
姓名(名称):姚思全身份证:4525271972****1672
案号:(2015)青执字第768号
未履行标的额:939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4
姓名(名称):梁银英
身份证:4501111982****1824
案号:(2014)青执字第313号
未履行标的额:200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5
姓名(名称):林广荣身份证:4525261963****3295
案号:(2015)青执字第2238号
未履行标的额:828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6
姓名(名称):吴伯安
身份证:3505831972****0713
案号:(2015)青执字第1092号
未履行标的额:820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7
姓名(名称):洪碧芬
身份证:3590011973****3069
案号:(2015)青执字第1092号
未履行标的额:820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
28
姓名(名称):欧阳德维
身份证:4406231972****5452
案号:(2015)青执字第844号
未履行标的额:8174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29
姓名(名称):王芸芸身份证:4501031983****252x
案号:(2015)青执字第268号
未履行标的额:748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0
姓名(名称):郑仲程
身份证:4521261964****0019
案号:(2015)青执字第934号
未履行标的额:7195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1
姓名(名称):谢宇身份证:4524261982****009x
案号:(2014)青执字第868号
未履行标的额:503900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32
姓名(名称):裴志坚身份证:4501031969****1015
案号:(2015)青执字第77号
未履行标的额:664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3
姓名(名称):吴迎飘身份证:4521281975****3066
案号:(2015)青执字第772号
未履行标的额:654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4
姓名(名称):黎桂宏身份证:4525021975****9417
案号:(2015)青执字第2091号
未履行标的额:6142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5
姓名(名称):毛福初身份证:4523221971****1828
案号:(2015)青执字第1435号
未履行标的额:606300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36
姓名(名称):李明华
身份证:4501051968****0011
案号:(2015)青执字第968号
未履行标的额:597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7
姓名(名称):李丽华
身份证:4502051963****1048
案号:(2015)青执字第1098号
未履行标的额:5844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8
姓名(名称):蒙康
身份证:4501031977****1078
案号:(2015)青执字第834号
未履行标的额:5457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39
姓名(名称):梁志豪
身份证:4525011970****7150
案号:(2015)青执字第609号
未履行标的额:507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0
姓名(名称):廖龙
身份证:4528021960****0317
案号:(2012)青执字第1342号
未履行标的额:445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1
姓名(名称):吴凡
身份证:4501031963****2051
案号:(2015)青执字第2315号
未履行标的额:4419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2
姓名(名称):张小琴
身份证:4521301961****0028
案号:(2014)青执字第811号
未履行标的额:4361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43
姓名(名称):张丙妹
身份证:4305281977****8982
案号:(2015)青执字第721号
未履行标的额:429200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上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
联系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举报电话:1773662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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