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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钓鱼,竟有了捕鸟的念头!20只野生鸟入手后,他被判刑了!

2017-04-10 南宁中院

那天清晨,

我们在农田附近开心觅食,

突然被一阵巨大嘈杂的声音惊吓,

一张无情的大网罩住了我们……


Help  me !

Help  me !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基本案情

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20只野生鸟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调查

经查,张某平时在宾阳县大桥镇附近某条江钓鱼,因看见一些飞鸟经常停在附近农田,其就产生了捕捉飞鸟的念头。张某在宾阳县城购买电瓶、喇叭、丝网等工具后,于2016年11月6日晚上携带捕鸟工具到其钓鱼附近的农田架设,利用音响播放鸟叫的声音,吸引鸟类飞到架好的丝网上。

次日早上,经群众举报,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捕鸟现场将涉案人张某当场抓获,并当场收缴捕获的野生鸟类20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中,共有1只领角鸮,7只黑水鸡,4只普通秧鸡,3只小田鸡和5只红胸田鸡。其中,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普通秧鸡、小田鸡、红胸田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三有”动物。

审判结果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所捕获的野生动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移交林业部门放生,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鸟儿鸟儿,你别怕!

陌生大叔被抓了!

你们可以回家了!



  微提醒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产生影响。这也是食物链造成的。所以,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




保护野生动物   从你我做起


作者:郑寿文 编辑:甘园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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