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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在行动 | 多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南宁市法院宣判19件毒品犯罪案件24人获刑<总第1152期>

南宁中院 2021-05-03

6月21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9件24人。其中,南宁市中院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件,7名被告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17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印将内藏五包毒品可疑物的水泵通过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南宁市,并于同月31日10时许到南宁市安吉一快递配送点收取该快递。其取完快递离开后,在南宁市安吉收费站前丁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水泵内装有毒品可疑物净重1799.17克。经鉴定,从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梅与被告人吴某昌共谋为赚取差价而购买毒品。2017年9月9日,两被告人在南宁市宾阳县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后又携带该包毒品乘坐班车来到南宁市区金桥客运站。之后,被告人李某梅、吴某昌携带毒品转乘一辆出租车前往交易。当经过南宁市兴宁区南梧东州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梅的包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94.3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各判处被告人李某梅、吴某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伦电话告知被告人许某利,其欲将一批毒品从柳州市柳江区带到广西隆安县出售,许某利与被告人胡某龙即商量决定向梁某伦购买该批毒品,而后转卖出去以从中牟利,双方在电话中议定了毒品的数量和价格。2017年4月24日晚,梁某伦联系被告人梁某亮,让梁某亮驾车作为前导车帮其开路,以便能逃避检查,将毒品顺利带到隆安县。25日上午10时许,梁某伦驾驶车辆携带毒品,梁某亮驾驶车辆到达隆安县金逸商务公寓门前,与驾驶白色K5小轿车的许某利、胡某龙、乃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双方碰面后,便开车前往隆安县城往南圩旧路四兴村屯路某路段进行毒品交易。交易结束后许某利、胡某龙、梁某伦三人一起回到许某利租住的出租房吸食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及附近将三人抓获,并在梁某伦(十小包)、许某利身上(二小包,共计5.5克)及其出租房里扣押一包(净重540克)毒品可疑物及梁某伦带来的哇哈哈纸箱内的五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0080克。经鉴定,所缴获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除540克那包未检出氯胺酮外,其余均可检验出氯胺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当日22时01分,侦查人员在对许某利租住的出租房进行检查(搜查)时,从许某利租房床上的枕头下查获并扣押到一把枪支。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亮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南宁市法院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作者:孙晓梅 李傲

摄影:叶鑫

编辑:王玉梅 赵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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