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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院对覃佑辉等人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终审宣判

南宁中院 2020-10-29


10月17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凌显四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覃佑辉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奚广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康生和杨广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凌显四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宣判现场


中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覃佑辉与何某签订协议,通过转款给何某,以便投资参股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被害人魏某与两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纠纷而对两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0月,覃佑辉因担心其投资参股广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南宁某置业有限公司亏损,遂指使被告人奚广安雇佣杀手去杀害魏某。奚广安又找到被告人莫天祥具体操办雇凶杀害魏某一事。覃佑辉后将魏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提供给奚广安,奚广安又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莫天祥。覃佑辉、奚广安商谋以人民币200万元作为雇凶杀人的酬金,覃佑辉在宾阳县黎塘镇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奚广安,用于作为杀人的酬金,奚广安后又将100万元交给了莫天祥。 

南宁市中院对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凌显四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


2014年4月,奚广安向覃佑辉提议需要追加100万元杀人酬金,覃佑辉同意并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付。当月,莫天祥雇佣被告人杨康生去操办杀害魏某一事,并交给杨康生27万元、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一张写有车牌号码的纸条及一张魏某的白底照片,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杨康生后又找到了被告人杨广生去雇凶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50万元,杨康生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给了杨广生,并将20万元交给杨广生。杨广生又雇佣被告人凌显四去实施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凌显四10万元。凌显四答应去杀害魏某,杨广生便将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给凌显四。事后,凌显四反悔,决定放弃杀害魏某。


2014年4月28日,凌显四通过留字条联系上魏某,双方电话约定在南宁市青秀区某咖啡厅见面,凌显四当面向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资10万元要将其杀害,并让魏某配合照了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家交差,后将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机交给了魏某。 



南宁中院认为


合议庭成员


原审被告人覃佑辉、奚广安、杨康生、杨广生、莫天祥、凌显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上述六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欧阳杰

摄影:叶鑫

编辑: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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