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从2010年11月16日开始,被告人朱某金等人以钢材垫资生意为依托,诱骗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签订了虚增钢材交易本金的欠条,以此试图骗取张某某钱款数百万元。此后,朱某金等人逐步通过召集亲友、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为犯罪团伙,在南宁市及周边城市实施诈骗等多种犯罪行为直至案发。
该犯罪组织以血缘和籍贯为纽带,通过发放工资提成、帮助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式,笼络、管控组织成员,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固定的骨干成员,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朱某金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庞某礼、尹某林、徐某、朱某为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胡某冬等5人为该犯罪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等7人为该犯罪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以公司的形式运营,朱某金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和最高决策者,逐渐形成了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不成文规定。
该组织一方面通过虚增本金、垒高债务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另一方面通过挪用资金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非法获利八千多万元,将部分收益用于为员工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提成、代为赔偿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从2010年11月起,以朱某金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及该组织成员,在广西、广东等地多次采取诈骗以及非法拘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21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2起、抢劫、挪用资金等多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常年在广西南宁市以及周边城市等一带活动,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钢材销售以及房地产领域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和破坏了被害人和被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