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反家暴特辑】不开玩笑,这些就是家庭暴力行为<总第281期>

2016-03-04 南宁中院


作者:案例来源自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柳青



原创策划
什么是家庭暴力?
你知道什么是家暴吗?你可能回答小编,不就是男人打老婆吗?但你是知道滴,在这个什么都可能发生的世界里,女人也会打男人的。想起来了吧,你曾经亲密接触过的搓衣板,你默默数了一晚上的键盘,大男子气概的你,一定把心一横头一甩,“没事儿,这是我老婆对我爱的惩罚!”
2016年3月1日之后有人问你,啥是家暴?请告诉他,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仅限于男人打老婆哦!)
此外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称为家暴。告诉你男票,不要每天说你胖,经常性谩骂现在叫同居暴力!告诉你女票,不要动不动就恐吓你要分手,经常性恐吓也是同居暴力呢!(开个玩笑啦~


如果你在家,长期遭到下面所说的蹂躏,那就是遭遇家暴了!


(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情况1原告黄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其妻子梁某亦予以同意。梁某同时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问题,其向法庭提交了《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载明:2010年9月14日18时许,黄某和梁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出血。后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未达轻伤。
法院裁判2法院认为,黄某和梁某均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遂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参照本院《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证据指引(试行)》中的对婚姻案件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被告提交的《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调解协议书》载明黄某某和梁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将梁某某的左手拇指根部咬伤,符合该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给被告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被告受伤情况、事情发生原因、原告经济状况,被告主张5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案件启示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家庭暴力”的构成,既要求“暴力行为”本身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也要求行为本身产生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本案有肢体冲突,且本案的咬伤拇指根部行为达到了所列举的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相当危险程度的与严重程度,其行为也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一定伤害后果”,认定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依据充足,被告的相应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在婚姻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均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不因为社会地位高低、经济收入多少、文化水平差异,而造成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夫妻双方应经常换位思考,只有双方都愿意为彼此做出改变,家庭生活才会更加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暴,说出来!

 妇女维权公益热线:

12338


猜您喜欢

王小东书记到法检“两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时,都说了些什么?

南宁市中级法院迅速传达市委书记王小东司改讲话精神

反家暴,我们这么做!

今天开始,停下你疯狂的拳头!骂老婆打孩子虐待老人的,通通违法!

南宁市中院通报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借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法律风险竟然这么大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或扫一扫即刻关注”南宁中院“


欢迎关注转发!

如果喜欢就给我们点赞吧!


投稿信箱nnzybgs@163.com(注明微信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