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参保人,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出新规!
各位街坊注意啦!
2021年9月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参保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遗属待遇有所调整!
↓下滑查看详情↓
适用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计发标准
(计算时间计算到月)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
(点击可查看大图)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上述两种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本新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待遇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