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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又该怎么计算?

百妹 顺德政务百事通 2023-02-25


什么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
依法以货币形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那经济补偿具体是怎么规定呢?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下滑查看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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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没有限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2规定,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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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退休后与工厂的用工关系已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受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问题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了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一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含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是劳动者没有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又不存在过错情况下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不但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于现在劳动者没有正式到用人单位上班,所以双方仍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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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该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答: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如劳动者不同意,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若劳动者同意降薪,双方可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条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追讨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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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劳动者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加付的50%~100%赔偿金的,应符合该条规定的程序,即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人民法院才予支持。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删除了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亦未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有正当理由安排劳动者待岗,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生活费,劳动者以此为提出解除的不支持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待岗期限超出合理范围或无按规定支付生活费,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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