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清远市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平安清城 2022-10-13





清远市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清远市公安局印发的《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本区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情涉及本区范围)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刑事特情,均可获得奖励。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二、举报范围及奖励条件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现本办法期间,国家新增列管的毒品种类或新增易制毒化学品种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纳入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范畴,数量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1.吸毒。2.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3.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4.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制毒工场、窝点。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三、奖励标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人员,每处理1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举报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称量笔录、称量图片或称量视频、鉴定文书等为准)及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1.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下同),奖励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下同)。2.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6000元。3.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人民币6000元至3万元。4.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案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千克以上的案件,按照市公安局下发文件《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根据刑事特情提供的线索,查获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根据《特情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奖励程序参照刑事特情奖励办法,但奖励幅度不得超过群众举报的同类型案件的奖励上限,由禁毒大队以及公安局局领导等逐级审批,奖励资金由公安局负责解决。6.破获的涉毒案件如对清城区的总体毒情存在重大影响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在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以外,可以追加奖励3000元至2万元。7.对举报的毒品案件,缴获的疑似毒品,经鉴定不是常见毒品的,案件顺利侦办,犯罪嫌疑人以涉毒罪名被刑拘、逮捕、起诉的,依照前款第一至第六项进行奖励。8.上述奖励除第6点外,其他奖励不得重复叠加,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奖励金额高的为标准进行奖励。(三)举报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线索,举报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每缴获1千克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四)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以及缴获的毒品数量,依照市公安局有关办理进行奖励。(五)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下列涉毒刑事案件,视举报人和举报信息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如下:1.查获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2.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3.查获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包括歌舞厅、迪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场所以及宾馆、旅店、出租屋、网吧)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内存在严重吸贩毒活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四、奖金兑现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每月10日前,填写有关涉毒案件的《清城区公安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线索登记备案表》《清城区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按照程序审批后,核发给举报人。奖励金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前来并填写《清城区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金签收单》领取。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五、责任要求(一)举报人员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向区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地址:清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110,0763-3928488举报邮箱:qyqcjddd@163.com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执法人员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核实查处的。(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8月14日印发的《清远市清城区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予以废止。

清远市清城区禁毒委员会2021年8月6日








责任编辑:一颗柠檬

往期热门文章:武艺强颜值高!清城公安“战龙突击队”来了
清城男子离家出走,还给家人发恐吓信息,究竟怎么回事?
团圆行动|25年了,他终于找到家人!
峥嵘岁月,初心不改!分局组织“八一”建军节慰问活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