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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金融法院敲响第一槌,收案1100件,8成为证券类纠纷

“现在开庭”,今天14时30分,位于福州路的上海金融法院科技法庭内,审判长敲响了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的第一槌,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的历史性“首案”系该院受理的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24亿余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担任该案审判长,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和资深法官任静远组成合议庭。   

庭审现场

首案开庭  涉案金额1.24亿余元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由100万元变更为实际支付的30万元。”法庭上,原告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六大诉讼请求,并当庭变更了第六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东方证券与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原告处融资1.1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4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

    

庭审现场


北京弘高中太于2018年1月5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同时,合同约定每季末20日结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我们早在2018年1月8日就向被告发出‘违约处置通知’,并明确要求被告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原告东方证券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多次通知未果后,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计1.24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大争议焦点  双方均愿意调解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整个庭审主要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系争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四大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现场


“原告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涉及利息、违约金及为期利息的诉请,我们认为属于格式条款,均存在违约责任比例约定过高,请法庭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代理人同时表示,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于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

    

被告同时认为,“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对此,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签订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盖章真实有效,双方应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被告被多家券商起诉或仲裁,属于商业风险,应在融资之前充分进行风险评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宣判。

收案1100件 证券类纠纷占8成  

庭审结束后,赵红院长介绍,自8月20日成立以来,截至10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诉讼总标的额为147.95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其中,证券类纠纷占约八成。

    

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按照中央、上海市委、最高法院、市高院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的发展目标,将积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新型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在审判业务庭层面,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3:3:3的比例,组建了8个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团队,并在院级层面,创新成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案件三个法官专业委员会,对内加强裁判标准统一,对下进行业务指导,对外开展沟通协调,全面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作者 | 胡蝶飞

摄影 | 陈伟

编辑 |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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